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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綫法官:完善《物權法》還需5至10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12 09:03:34  


 
  完善還需要5至10年時間

  “物權法立法經曆13年,曾廣泛聽取了群衆意見,經8次修改、7次審議,應該說是相當完善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陳曉東說,“不過由于一些社會客觀原因,某些立法條件不成熟,一些條款從目前的司法審判角度看,還有不明確或簡單的地方。”

  陳曉東提出,物權法有關國家征收的規定中對公益的定義不明,地下室和防空設施的歸屬規定也不是很清晰。他認爲,這將可能導致原有的拆遷糾紛、地下室人防工程歸屬糾紛仍然不好處理,仍然會是民事審判中的難題。

  俞里江說得比較具體。他說,物權法一個重要思想是“物權法定”,也就是說所有權要經過法定機關登記才能生效。與此同時,物權法規定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給物權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但這個賠償是國家賠償還是登記機關賠償不明確。再有,當事人提供錯誤、虛假資料致使登記出現錯誤由誰來賠償也不明確。

  業主委員會的職能是社會生活中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比如按目前的有關規定,業主委員會無權代表業主提起訴訟,但在實際生活中,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矛盾,業主往往不易團結一致,集體訴訟很困難,而業主委員會又不能代表業主訴訟,致使許多小區業主與物業矛盾長期得不到解决。

  曹越是通州區法院主要審理小區物業糾紛的法官,他提到一種情况,就是關于物業費糾紛審理的變化。他說,過去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矛盾,業主往往采取不交物業費的方法對抗。物業公司起訴、法院宣判後,物業公司再申請法院執行,法院成了物業公司的“催款員”。現在這類案件在通州區法院已限制立案。法院的理由是,物業公司應該盡量改進工作方法,取得業主滿意,自己去解决矛盾。

  曹越說,有時審判人員在具體審判工作中,要根據情况理解和適用法律,這也是對法律的一種完善。

  “一部法律的完善要經過一段時間。”陳曉東說,“民法通則實施了20年,合同法實施了8年,都在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補充完善。物權法大約需要5至10年的時間才能完善。”

  宣傳應該從概念抓起

  11月11日,記者在北京街頭進行了一項小調查。隨機問了十幾個人,竟然有一半人不知道有了物權法,而關心物權法的人對其中的許多概念也不甚了解。比如物權法的涵蓋面、物權法與民法通則的關系等。

  據媒體報道,湖北省武漢市魏某買了樓層相連的4套房子,他要把四套房子打通幷將走廊包括進來,但物業公司阻止他進行裝修,理由是走廓是本樓業主共有財産,不能歸個人使用。魏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結果敗訴。武漢市東湖高新區人民法院認爲,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魏某對走廊享有區分所有權,而不享有專用所有權。

  俞里江認爲,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的概念應該是物權法宣傳重點之處。建築物內的承重墻、外面的墻面都應該是共有的,可以共有共管,但不能據爲己有。比如,業主自己不能把外墻挖開,把自己的屋子變成門臉房。這些知識一般人都不太清楚。

  “對物權法的宣傳應該從概念抓起。”陳曉東說。

  一位法律專家認爲,“物權”的概念在以前的幾部民法中都沒有引入,現在突然形成一部法律,對一般人來說應該有一個較長的熟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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