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10日電/最高人民法院從2007年1月1日起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目前,總體工作進展順利,銜接過渡平穩有序,案件審判運行正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10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工作報告時如是說。
據新華社報道,“這是法律權威的最終回歸,是現代司法文明的具體體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說,死刑案件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是重大的司法體制改革,將促進中國刑事司法審判制度進一步規範。
肖揚指出,一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死刑案件二審開庭程式和死刑核準程式,統一死刑適用標準,依法嚴格、慎重、公正地復核死刑案件,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刑事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工作中嚴格把關,堅持“慎殺少殺”。2006年4月,青海一因家庭矛盾激化殺人的被告人於2007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發回重審並被改判為死緩。記者從最高法院獲悉,2007年判處死緩的人數,多年來第一次超過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數,進一步體現了慎用死刑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以來,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結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準權下放26年的歷史。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說,這一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統一了死刑司法尺度,避免量刑失衡,確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完善了死刑二審開庭程式,有利於落實死刑案件中證人和鑒定人出庭制度,加強了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使死刑立即執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數逐步減少。
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進一步保證了死刑案件的審判品質,有效地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權,促進了社會穩定與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