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9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馬英九應法院及“高檢署”特偵組請求,正在考慮是否應將“國務機要費”卷證解密,陳水扁辦公室認為此為專屬於“總統”權限,乃統治權問題,司法不應介入,馬英九如輕率解除前任核定之機密,可能面臨內亂外患的訴訟。
先談法律面的問題。陳水扁在大法官做成“憲法”解釋之後,將原已送交法院做為證據但未被指定為機密的檔案,硬生生隔空就核定其為機密,並要求法院返還。而大法官沒有看到檔案,就相與唱和讓陳水扁順藤摸瓜,留下了“憲政”史上妨礙審判的惡劣紀錄。所幸承審法官掌握審判分際,雖將該等檔案立即當做機密檔案處理,但仍顧及獨立審判的原則,未將審判中的檔案交出。
現在“總統”易人,法院與檢方提出請求,希望馬英九重為核定,將之解密。馬英九如有法律依據,即可依其請求解密。前“總統”係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將檔案列為永久保密,但是同法第十條,“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申請被駁回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同法第五條又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不得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為掩飾特定人之不名譽行為而為之。陳水扁核定的永久保密機密,後任的馬英九依法自有重新核定之權限,否則第五條、第十條的規定豈不皆成廢文?
社論指出,隨意指稱此為統治行為,司法不得介入的說法,極其錯誤,法律明定申請解密被駁回時得提出行政救濟,就是說機密之核定與變更,均須接受司法審查。其實本案中所謂的機密檔案,原來並非機密,法院也早已閱悉,事後隔空核定為機密,是否合法,法官心中有數,如果逕於審判中進行審查,以其核定為違法之舉,亦不能指為無權。現在法院尊重“總統”職權,仍然申請馬英九解密,於法有據,而更為慎重。馬英九自亦應嚴謹其事。如果尊重法院之判斷,逕予同意,因屬職權範圍,如果不願意和前任一樣隔空解密,要求提出申請之法院將該等檔案複製一套送府審查後辦理,亦屬相宜。馬英九一旦依法解密,司法審判程序中依法公開,亦可接受公評檢驗。經過檢方、法院以及馬英九三方同樣認可為不該列為機密的檔案,犯錯的可能其實不大。無論如何,馬英九的解密決定,難以想像是與內亂外患罪扯上關係,這就要談到政治問題了。
社論指出,政治上,馬英九好像同時受到威脅利誘了。利誘的部分是,告訴馬英九不要揭陳水扁的瘡疤,以免自己以後受到相同的對待。這是教導馬英九如何成就陳水扁一種絕對的統治權貴地位,學會如何沆瀣一氣,如何依樣畫葫蘆自尊自大。威脅的部分則是,告訴馬英九,如果你敢掀人舊底,那就莫怪反咬反擊,只有內亂外患罪不受刑事豁免特權涵蓋,那就不問青紅皂白,不論何事只以內亂外患罪名塗抹,以下駟對上駟打爛泥巴戰。
馬英九應該如何面對威脅利誘呢?一位“總統”核定了永久機密就永遠不許任何人再行改定,還真是一種造就民主皇帝的誘惑創意,馬英九如知有樣學樣,未來四年真就可以胡做非為,將一切無法銷毀的證據指定為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的永久“國家機密”就可以了!如此終南捷徑,恐怕也只有“總統”才能冷暖自知。至於威脅的一面呢?馬英九去年受到特別費案的洗禮,原就是“國務機要費”案件的回敬之舉,現在又出現陳水扁力拚馬英九,不脫街井之徒的手段,彷彿民主選舉失利下台,就要拿民主政治裡的“元首”名器一起陪葬的架式,馬英九當不至於與其一般見識。心繫台灣形象觀瞻的人們,倒可以好好觀察一下,是哪些人會自甘墮落,幫助一個政客從事無限上綱踐踏台灣法治的無聊舉動。
社論說,到了這般田地,誰也都看得出來,自知無所遁形,仍然一心掩蓋真相,不惜用任何手段為困獸之鬥的窘迫情況,甚至可能引起不屑一顧的悲憫感覺。但是,台灣法律與司法審判都是莊嚴的名器,不容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手段破壞。馬英九應該做的不變,拒絕自居絕對的誘惑,拒絕接受爛泥上身的威脅,依法行事,展現台灣領導人必須遵守法律的法治作風,也就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