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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堅決防止滲透、搗亂、破壞、顛覆活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8-01 11:07:32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以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為指導,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總結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實踐成功經驗,積極吸收人類法治文明優秀成果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人類法治發展史上的偉大創造,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質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在司法權的來源上,堅持司法權來自于人民,屬于人民;在司法權的配置上,堅持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既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在司法權的行使上,堅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又自覺接受黨的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群眾監督;在司法權的運行方式上,堅持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等等。這一司法制度,既繼承了我國歷史上法制文明的優秀成果,又吸收了國外法治的有益成分,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證明,這一司法制度符合我國國情,保障、促進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進步。為適應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要求,我們要在維護國家利益和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繼續吸收、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積極進行制度、體制、機制、方法創新,不斷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但是,吸收、借鑒國外有益做法時,必須清醒地認識到:

  在政治上,我國與西方國家是本質不同的兩種政治制度、兩種法治道路,我們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不能動搖我國司法制度的根本。

  在經濟上,我國與西方國家是兩種本質不同的經濟制度、兩個不同的發展階段,我們必須用符合現階段實際的司法制度解決現階段的問題,不能超越階段提出過高要求。

  在文化上,我國與西方國家是兩種本質不同的意識形態、兩種不同的法律文化傳統,我們必須用符合人民群眾意志的思路、方式處理問題,不能簡單套用西方國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

  正是由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與資本主義司法制度在本質上的不同,決定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性質只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司法體制改革的根本原則,是從我國國情出發,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是著力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切實解決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和訴訟難、執行難等頑症,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社會主義司法越來越溫暖、方便、公正、高效;著力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確保司法機關既互相支持、配合又互相監督、制約,確保國家法律得到正確實施;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司法體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司法機關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能,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進步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政法機關要切實履行好首要政治任務,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進步,必須有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否則,一切都無從談起。發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硬任務,是第一責任。發展是政績,穩定也是政績。政法戰線要切實擔負起維護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安全、維護人民權益、確保社會大局穩定的首要政治任務。我們要貫徹落實好胡錦濤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擔負起首要政治任務,就必須順應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新形勢新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在指導思想、思維方式、實際行動上實現新的轉變,真正以科學的理念、和諧的方法,從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來謀劃、改進政法工作,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創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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