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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就外媒及記者採訪條例答問(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0-18 15:27:16  


  中評社香港10月18日電/10月17日晚,中國外交部新聞司司長劉建超舉行中外記者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條例》做出說明並回答記者提問。以下為外交部網站刊出的記者會答問內容。

  劉建超:大家晚上好!10月1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37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條例》。新條例於10月17日起施行,《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第47號國務院令,以下稱原條例)和《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第477號國務院令,以下稱奧運《規定》)同時廢止。

  新條例是本著改革、開放、進步的精神制定的。新條例將《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的主要原則和精神以長效法規固定下來,為外國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在華採訪提供便利。新條例同1990年公布的條例相比有了重大變化。比如,外國記者來華採訪不再必須由中國國內單位接待並陪同,外國記者赴開放地區採訪,無需向地方外事部門申請等。

  外交部繼續主管外國記者事務,地方政府外事部門受外交部委托辦理外國記者事務,外交部和地方政府外事辦公室願繼續同外國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開展建設性合作。中國政府各部門、各級地方政府也將為外國記者在華採訪提供幫助和服務。

  我願在此重申,中國政府歡迎外國記者來中國採訪報道,將繼續努力為大家在華工作生活提供便利與服務。我們也希望外國記者在華採訪期間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客觀、公正地報道中國,為增進中國同世界各國人民相互了解作出積極努力。

  為幫助大家了解新條例,我們將於近期在外交部外國記者中心(IPC)網站上公布更新後的《外國記者在華指南》。

  大家如有問題,我願意回答。

  問:關於外國記者赴西藏採訪的規定是否發生了變化?第二個問題,外交部為何選擇於今天晚上11時45分公布新條例?這一決定是由誰在何時作出的?

  答:關於你的第一個問題,根據西藏自治區有關規定,外國記者赴西藏採訪應當向西藏自治區外辦申請辦理“進藏批准函”,希望大家繼續遵守這一規定。

  關於你的第二個問題,《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於10月17日24時廢止,也就是說,新條例在今晚24時頒布都不算晚。

  問:你剛才表示,根據新條例的原則,外國記者赴開放地區採訪無需向地方外事部門申請。我剛才粗略閱讀了新規定,其中明確指出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採訪需征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但對於你說的這一點並沒有明確規定。你能否就此作出澄清?

  答:正如大家所知,在制定法律時,會在法律中明確你需要做什麼。法律沒有明確你需要做的,你可以不做。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我們沒必要把不需要做的事情都寫入法律。正如我剛才所講,外國記者在華採訪需要征得被採訪對象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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