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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08 17:25:46  


  中評社北京12月8日電/國家公務員局今日在其官方網站上全文公布《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新華網報道,該規定對公務員的任職、免職、晉升職務、降職等情形做了具體規定。

  以下為規定全文。

  中組發〔2008〕7號   

  關於印發《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何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37號)、1996年1月29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人發〔1996〕13號)同時廢止。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務員職務管理,合理任用公務員,規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必須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委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公務員以及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升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 

  聘任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另行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領導成員職務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 職 

  第六條 公務員任職,按照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七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 

  (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四)轉任、掛職鍛煉的; 

  (五)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十條 公務員任職,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擬任職人選; 

  (二)根據職位要求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一條 公務員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 公務員任職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級別。 

  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三章 免 職 

  第十四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五條 公務員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免職建議; 

  (二)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免職手續。 

  第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然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有其他規定的。 

  第四章 晉升職務 

  第十七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第十八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在規定任職資格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十九條 晉升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資格。 

  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副鄉科級職務兩年以上; 

  (三)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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