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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台灣的法官已經獨立於具體的政黨體制之外,但並沒有獨立於政黨文化之外。 |
中評社台北1月14日電(作者 石之瑜)要求台灣建立一個超越政黨的獨立司法體制,是早年美國對國民黨最大的政治壓力之一。自去年底陳水扁遭收押繼而起訴以來,似乎台灣司法獨立的形象在大陸知識圈中也終於建立起來,起碼右派學者頗為嘉許,於是進而引發左派學者對台灣司法獨立的真偽及其涵義的關切。
但自從扁案起訴以來,不但法官到處相互批評,法學者也交相指責法官有黨派傾向,而且朝野兩黨的擁躉,對於任事的個別法官,經常作出南轅北轍的褒貶。亦即,凡遇有判決與自己願望不符的法官,咸不信任之,甚至力圖摧毀他們的信用。總是不信任法官的司法獨立體制,究竟算不算擁有司法獨立?這點困惑頗為值得左右兩派進一步琢磨。
根據已故政治學家權威薩孟武的精簡定義,司法獨立所指的是,“法官根據法律獨立判案不受干涉”。如果判案的不是中立的法官,或法官不根據法律判案,或判案時受干涉,便有司法獨立遭到破壞之虞。陳水扁透過各種方法摧毀司法信用,固然是破壞司法獨立,但目前輿論界對司法獨立的主要擔憂是,法官判案時不根據法律,而根據法官的偏好。
所謂法官的偏好,就是法官自己的信仰或利害考量扭曲了法律思考。所以輿論便對做出陳水扁無保釋放決定的周占春法官進行思想檢查,進而提出種種記錄,質疑他的判決是根據信仰,而不是根據法律。論者即使沒有太多直接證據,但只要根據自己的法學常識得不出法官同樣的決定,也可以間接判斷法官不是根據法律在做決定。最近幾度膾炙人口的,就是號稱台灣本土法學權威的李鴻禧指控司法體系迫害陳水扁人權。
固然這些批評的品質懸殊,良莠不齊,但他們共同指向的卻都是法官本身,而不是法官受外界干涉的過程。亦即並非如陳水扁那樣處心積慮,利用政黨或企業或黑道或女色直接干預,且已經證據確鑿,而是根本不信任法官,在判決出爐前,各方總是懷疑法官可能受到對方的蠱惑獲利誘,萬一判決不合己意,更是如喪考妣。
可是就算法官心中早有定見,也必然通過法律的規定加以表達,以致外界只能以所謂法官的“心證”,來揣摩到底法官最後採信的是什麼證據或法理。但今天這些法官被批評的,並不是他們的心證,而恰恰是認為法官在聽取相關事證之前,早有傾向,根本不曾通過什麼心證,自也不必關心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
可見,關鍵在時間點?是否如果法官聽取事證與查閱相關法條前已有決定,那就不是獨立的司法,如果在聽取與查閱之後形成心證,便可稱為獨立判案嗎?過去認為法官與訴訟雙方之一如有利害關係或親朋好友關係時,容易先入為主影響獨立判案,不會根據事證獲法律, 因此便容許另一方的當事人這時可要求法官迴避。
但可不可以因為覺得法官顯然討厭我或政治立場與我相左,就申請法官迴避呢?如果可以,恐怕每個法官都有不適任問題,司法制度也就不存在獨立可能性。這說明為什麼中共以政治力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時間與地點交代清楚的雙規制度,有時反而比獨立的司法判斷更征服人心。
可見,輿論所指責個別法官受信仰或利害考量先入為主,不是司法獨立與否的判準。先入為主似乎不好,但外界不能排除先入為主的法官,乃是司法獨立制度的內涵。唯有個人信仰與黨派都絕對免受質疑的法官,才更有可能在判案時不受信仰或黨派影響。
準此,台灣輿論界要求法官不受自己信仰或利害考量,並且不對案件產生先入為主想法,這不算維護司法獨立,反而是在質疑司法獨立這個制度的可能性。儘管輿論一直在質疑的,直接是針對法官,但間接且更深層的質疑,其實是針對司法獨立的價值。這個質疑極具意義,但卻是輿論界不敢面對的。
雖然司法獨立是近二十年來台灣新興的政治價值,但是從來不屬於台灣的政治文化,甚至堅信司法應獨立者,對司法獨立也往往沒有信心。在實踐上,所謂司法獨立,就是從上到下凡出自司法體系的決定,都能符合我的意思,故逢忤逆己意的法官,就批評為違反司法獨立。所以即使習法之人,每在揭發或批評法官時,流露出的反而都是羨慕雙規制度那種依賴政治的情緒。
台灣的法官已經獨立於具體的政黨體制之外,但並沒有獨立於政黨文化之外,因此仍有法官繼續受到黨派思維或情緒的影響,判案不根據事證或法律,但就算不受影響,也被放在黨派思維下理解與評價。所以台灣的司法獨立,是一種與黨派思維結合的司法獨立,因而也是具有台灣特色的司法獨立。(作者 石之瑜,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