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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獲工作證背後:加對中國司法制度存偏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12 12:00:04  


賴昌星居然已獲加拿大工作許可
  中評社香港2月12日電/在加拿大人看來,外國的逃犯,不該在加拿大餓死街頭。給他們工作許可,一來使其自食其力,二來減輕這些人長期滯留而帶來的加拿大納稅人的負擔。

  南方周末報道,如果針對賴的“遣返前風險評估”實際上已經作罷,評估人至今無法說服法官,賴昌星回國後沒有風險,那麼,賴在加長期居留就很有可能成為事實。

  廈門遠華走私案的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在滯留加拿大近10年後,獲得了“工作許可”,引起一片嘩然。

  賴昌星在加拿大一不是移民,二不是難民,三不是特殊人才,而是長期受到國際通緝、又被加拿大政府確認要驅逐出境的外國逃犯,加拿大為什麼會向這樣一個不受歡迎的外國人發放工作許可?這是否意味著賴昌星得以長期居留加拿大?賴案卡在了哪個關節點上?

  加政府“驅逐令”為何無法執行

  加拿大政府發給賴昌星工作簽證,依據的是加拿大《移民與難民保護條例》。根據其第206條的規定,已經進入加拿大的外國人,如果沒有工作就不能自立,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獲得工作許可:一是已經提出避難申請,但加拿大政府對其申請尚未做出決定;二是加拿大政府已經拒絕其避難申請,而且下令將他驅逐出境,但政府發出的驅逐令因故無法執行。

  顯然,這次加拿大政府決定發給賴昌星工作許可,符合第二種情況。那麼,又是因何故,驅逐令無法執行呢?

  加拿大政府從1999年抓捕賴昌星之日起,一直要將他驅逐出境,遣返回國。然而,從2001年起,賴昌星通過聘請律師同加拿大政府不斷訴訟,儘管一再敗訴,卻也拖延了足够的時間。

  2006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賴昌星提出的上訴申請時,他要求在加拿大避難的訴訟程序本已告一段落。案子回到加拿大移民部手裡,遣返程序隨之啓動。按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的規定,移民部在驅逐賴昌星出境之前,還得指派專人對賴昌星做出“遣返前風險評估”。只有經過評估確認,其被驅逐出境後在中國不會遭遇被人殺害和遭受酷刑之類的風險時,才能執行驅逐行動。

  當年5月,加拿大移民部作出評估結論,認定賴昌星被遣返回國後不會遇到風險。就在這一關頭,賴的律師提出移民部的評估結論不公,要求法院命令移民部暫停執行驅逐令,並對評估進行“司法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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