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陳先生,有個問題我要請問你,在看守所有無接受英國金融時報的專訪,這是怎麼回事?
扁:這是到那一天才知道,他是英國金融時報的記者,之前我跟他不認識,也沒有聽過他的名字,我們是知道他來非常關心我的情況,我的台灣十字架正式出書時,英國金融時報在1月20日,有非常大的報導,我不知道是不是他寫的,只知道金融時報有報導這本書,所以那一天他來關心我,我有跟他做一些說明及報告,我根本不曉得他把它變成是所謂的專訪,我沒有接受專訪,我們是在聊天。
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7條、110條規定,是否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應視貴院在97年12月29日所開的羈押庭,也就是12月30日裁定的羈押被告理由,有無羈押原因消滅或是變更的情事來判斷,非對於原羈押裁定適當否,重覆再進行審核,否則就跟抗告制度互相混淆。本案至今仍在準備程序庭的階段,未進行實質審理,如果羈押原因沒有具體消滅或變更,應該考慮延長羈押。
檢察官林嚞慧:特偵組認為貴院97年12月30日,裁定羈押的原因和理由未消滅或變更,且參酌被告一方面在看守所接受記者訪問,二方面利用訴訟上取得的偵訊光碟,由辯護人採用辯護以外的手段,不正當的散播給媒體,而且使用上開手段進行,難保交保之後,不會利用其它手段干擾相關證人或是被告的公訴。
扁:剛才檢察官提到的事情,說如果沒有把我繼續羈押或延押,我還是會用所謂的什麼方式來干擾本案的訴訟程序,這一點其實剛好相反。今天之所以會有外國的媒體朋友,來北所關心我的狀況,正是因為我在押的關係,今天之所以會有部分的偵訊光碟披露,我連看都沒看過,是不是也是間接用這種方式,讓我在獄中能夠看到部分光碟內容,是因為我在押,才會有那樣不得不的記者會,所以我人在外面,這個事情就不會發生,就像大家擔心我會不會來干擾訴訟進行,來延遲訴訟程序。我昨天就花了不少時間來說明,解除審判長和君院對我的誤會,其實這些都是多慮,甚至有些導果為因,對我來講絕對是不公平的,我們姑且不講羈押的原因,其實我絕對不會逃亡也不可能逃亡,不能夠以別人的例子,來說我也有這樣的一個可能,大家看到我太太,她連來台北看守所看我的力氣也都有困難,她要來出庭也都要先打高蛋白營養針,來撐重要的2、3個小時,我能夠把她帶出國嗎?我能夠跟她一起逃亡嗎?如果只有我一個人潛逃,我會忍心把她一個人丟在台灣嗎?說我會串證,過去的一些理由、原因,縱使大家有一點擔心,也都是在去年11月11日,我第一次被聲押之前的事情,今天已經3個月,有再發生類似的事情嗎?能夠說外國媒體跑去看我,後來把它變成專訪處理,也不是我的本意,我人關在裡面,我也不曉得他寫出什麼樣的報導,我絕對沒有傷害別人的意思,目的是在突顯確實我人被關在裡面,事實上對我非常不公平,所以一些非常重要的證人和被告,有那些值得懷疑的偵訊光碟,不管怎麼樣,如果這樣的處理有任何應該檢討的地方,我出來之後,我們不會再讓它發生。今天光碟這麼多,縱使不可能全部都看,重要的部分絕對不是短時間能夠看完,也不可能在所內看光碟,如果我人在外面,我有充分時間來觀看光碟並做比對,以我過去專業的律師歷練,也許許多的聲請和要求,也都可以減少或避免,如果我人在裡面,我沒有親自看過光碟,你要我怎麼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