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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指審查匯源收購案沒受民族情緒干擾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3-24 21:42:23  


  中評社北京3月24日電/新華社報道,2009年3月18日,商務部發布了2009年第22號公告,決定禁止可口可樂公司收購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的交易。日前,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回答了記者關於此案有關問題的提問。

  問:什麼樣的經營者集中需要接受反壟斷審查?為什麼可口可樂併購匯源需要接受審查?

  答:根據中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需要申報的經營者集中的法定條件包括如下兩個方面:首先,從定性角度看,交易必須構成反壟斷法意義上的集中。我國反壟斷法第二十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經營者集中包括三種情形:經營者合併;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够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其次,從定量角度看,集中必須達到一定規模,集中參與方的營業額必須達到法定標準。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這些標準主要是:(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需要說明兩點:一是集中參與方在中國境內營業額達到或超過4億元人民幣是符合上述申報數量標準的前提,其隱含的意義在於集中必須與中國市場有關聯並且關聯到一定程度,這是反壟斷法域外管轄權的基本要求。

  在可口可樂公司收購匯源公司案中,由於交易後可口可樂公司將取得匯源公司絕大部分甚至100%股權,從而取得了匯源公司的決定控制權,因此,該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標準;同時,可口可樂公司和匯源公司2007年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分別為12億美元(約合91.2億人民幣)和3.4億美元(約合25.9億人民幣),分別超過4億元人民幣,達到並超過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的申報標準,因此此案必須接受相關審查。

  問:審查經營者集中的因素包括哪些,在可口可樂併購匯源果汁案審查時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答:對審查經營者集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我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商務部審查經營者集中案件時,對集中給市場競爭造成的影響從上述六個方面進行全面評估。

  需要說明兩點:一是第五項關於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是世界各國經營者集中制度通行做法,目的是從宏觀角度、在更高層次上維護市場競爭的有效性,與反壟斷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是一脈相承的。二是第六項關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這裡所指的其他因素僅限於影響競爭的因素,不包括非競爭考量的其他因素,這些因素是其他法律和政策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可口可樂公司收購匯源公司案中,商務部依據《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從市場份額及市場控制力、市場集中度、集中對市場進入和技術進步的影響、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及品牌對果汁飲料市場競爭產生的影響等方面對此項集中進行了審查,在全面評估此項交易產生的各種影響的基礎上作出了禁止決定。審查過程中,商務部進行了大量調查,採取各種方式徵求和聽取了相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將其作為審查決定的參考。需要強調的是,在整個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嚴格依法獨立辦案,既沒有受與競爭法無關因素的干擾,也沒有受一些外媒所謂民族情緒的影響,完全是依照反壟斷法作出了客觀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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