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周紅衛人民幣177萬元。
收受黃代強人民幣8.3萬元,OMEGA手表一只,價值人民幣1.2萬元。
收受汪道壽人民幣14.5萬元,石佛頭一個,價值人民幣1萬元。
收受陳濤人民幣46.5萬元。
收受徐強人民幣37萬元。
收受杜光德人民幣20萬元。
收受岳寧人民幣2萬元、港幣18萬元,美元0.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22萬餘元。
收受王小軍人民幣24萬元、港幣8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32萬餘元。
收受龔剛模人民幣3萬元。
收受馬當人民幣1萬元。
收受王天倫人民幣20萬元。
三、檢方統計文強及其家庭成員能夠說明來源的非犯罪所得:406萬餘元
(一)家庭收入:
(1)1992年調入重慶市公安系統前:文強個人存款人民幣35萬元,周曉亞個人存款人民幣2萬元,美金2萬元。
(2)1992年-2009年間:
文強——工資收入人民幣21萬餘元、工資補貼收入47萬餘元。
破案獎金人民幣30萬元、出差補助人民幣10萬餘元、公派出國節餘5000美金。
周曉亞——工資獎金及退休金收入34萬餘元。
投資兒子文伽昊開網吧費用23萬元。
文伽昊——無工作,無收入。
(二)銀行存款利息人民5000餘元、股票賬戶收入15.77萬元、放貸利息11.5萬元。
(三)家中別人贈送貴重物品價值16萬餘元。
(四)房產租金及出租車公司經營收入共計72萬餘元。
(五)家庭親戚紅包等收入78萬元。
(六)購房款20萬元。
四、檢方指控文強不能說明來源財產:106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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