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6月6日電/台灣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童振源今天在旺報發表文章,建議發展一套兩岸和平指標以測量兩岸和平狀態,並且根據這套指標,測算兩岸和平狀態的兩岸和平指數。文章主要內容如下。
國際社會都非常關注兩岸和平狀態與趨勢。因此,我們希望發展一套兩岸和平指標以測量兩岸和平狀態,並且根據這套指標,測算兩岸和平狀態的兩岸和平指數。積極而言,兩岸和平指數對積極
|
兩岸和平狀態的判別因素具有共變性與多重的因果關係,所以兩岸和平指數必須進行復合式加權計分。 |
推動兩岸和平的作為具有激勵的意義;消極而言,兩岸和平指數對兩岸政府造成兩岸關係衝突的作為具有警示意義。
兩岸和平程度取決於客觀的軍事衝突之行動與準備,以及和平解決或不以武力解決衝突的主觀意願。兩岸沒有軍事衝突便應該是和平。然而,在沒有軍事衝突的情況下,兩岸的和平狀態是否可以持續、是否穩定、或者容易轉變為軍事衝突的狀態?因此,和平指標不僅要說明沒有軍事衝突的狀態,更要衡量和平可以穩固維續的狀態。
由於兩岸政府是否願意以和平方式解決衝突難以直接觀察,因此透過兩岸制度性和平保障機制、政府穩定互動與兩岸人民的善意(敵意)等三個面向評估兩岸和平是否可以穩固維續。兩岸和平指數滿分必須同時達到四個層面:兩岸沒有公開軍事衝突、有制度性保障和平機制、兩岸政府穩定互動、兩岸人民沒有敵意而有高度善意。
採復合式加權計分
然而,兩岸和平狀態的判別因素具有共變性與多重的因果關係,所以兩岸和平指數必須進行復合式加權計分。例如,兩岸持續協商應該會改變兩岸人民彼此的敵意程度,而且有助於兩岸政府穩定互動持續升級,並且有助於兩岸簽訂制度性保障和平機制。以下先說明兩岸和平指標的四個面向之內容與計分,再說明復合式加權計分。
在軍事衝突方面,如果兩岸任何一方沒有公開放棄以武力解決兩岸衝突則為負25分、兩岸有針對性軍事部署便是負25分、軍事演習負10分、軍事動員負15分、軍事衝突為負25分。
在制度性保障和平機制方面,兩岸簽署綜合性經濟協定為15分,兩岸簽署外交諒解協定為20分,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為30分,兩岸簽訂和平協定為35分。
在兩岸政府的穩定互動機制方面,兩岸政府沒有針對性攻訐對方領導人為5分,兩岸政府沒有批評對方改變現狀與破壞和平為5分,兩岸持續協商為15分,兩岸次長級官員對話為10分,兩岸部長級以上官員對話為15分,兩岸常設官方代表處為25分,兩岸高層對話為25分。
和平指數及格過關
在兩岸人民的善意指數部分,中國政府對台灣人民的善意為25分,中國政府對台灣人民的敵意為負25分,台灣政府對中國人民的善意為25分,台灣政府對中國人民的敵意為負25分。
復合式加權計分方式如下:和平保障機制(A)的加權比重為65%,官方互動機制(B)的加權比重為40%,兩岸人民善意(C)的加權比重為35%。其次,A與B的重疊效應為35%,B與C的重疊效應為20%,A與C的重疊效應為10%。如果有公開軍事衝突,則兩岸和平指數為0分。如果指數加總超過100分,則以100分計算。
若以兩岸關係的目前狀況而言,中國沒有放棄對台使用武力為負25分、中國對台灣進行針對性的軍事部署為負25分;兩岸沒有制度性保障和平機制為0分;兩岸政府沒有針對性攻訐對方領導人為5分、兩岸政府沒有批評對方改變現狀與破壞和平為5分、兩岸持續協商為15分;兩岸人民善意的分數假設為35分。經過計算,目前的兩岸和平指數為64.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