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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人民調解不是解決社會矛盾的唯一方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28 17:12:03  


  中評社北京8月28日電/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有關方面負責人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今天的新聞發布會是新修改的預備役軍官法和新通過的人民調解法兩部法律以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有關的兩個修正案的專題新聞發布會。在回答記者關於人民調解法對於人民調解和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相互銜接的提問時,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表示,人民調解是解決社會矛盾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除了人民調解之外,我們國家還有司法調解、行政調解。

  人民網報道,郝赤勇表示,這次人民調解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地總結了我們幾種調解之間互相銜接、互相配合、互相發揮各自的優勢化解社會矛盾的經驗,在充分貫徹調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規定了這幾種調解的相互銜接的程序性規定。

  一是規定了基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這也就是在法院立案之前,在公安機關行政裁決之前,認為有一些案件是可以不經過訴訟程序來化解的矛盾,就是引導到人民調解,運用人民調解的手段來解決這些矛盾。

  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對調解不成、達不成協議的糾紛,法律規定應該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是規定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後,雙方當事人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這也是一項新的制度規定,是對人民調解協議法律效力的一個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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