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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出台新規加強監督司法人員瀆職行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0-10 12:16:16  


  中評社北京10月10日電/新華網報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就《規定》有關問題,五部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採訪。

  問:《規定》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規定》主要就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的職責,受理和調查瀆職行為的責任、權限、方式,調查後的處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檢察機關的職責。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可以通過依法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者建議更換辦案人、立案偵查職務犯罪等措施進行法律監督。

  ——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的情形。具體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或者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等12種情形。

  ——調查的啟動。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控告申訴案件以及開展訴訟監督其他方面的工作中,應當注意審查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是否有瀆職行為。發現有證據證明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涉嫌瀆職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於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檢察院舉報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有瀆職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對於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的具體方式、程序。《規定》第七條明確了檢察機關開展調查的方式,即可以採用詢問有關當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閱、調取或者複制相關法律文書或者報案登記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對受害人進行傷情檢查等方式開展調查。同時,為了防止將調查違法和職務犯罪偵查相混淆,《規定》明確規定檢察機關不得使用限制被調查人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強制性調查措施。《規定》還就調查的期限作了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涉嫌瀆職行為進行調查,調查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確需延長調查期限的,可以報經檢察長批准,延長二個月。

  ——調查後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涉嫌瀆職行為調查完畢後,應當製作調查報告,根據已經查明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後作出處理。

  問:依據《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涉嫌瀆職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如何理解《規定》中所說的“調查”?這和職務犯罪偵查、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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