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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化差異與中華文化復興之必要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3-05 00:38:37  


 
  何謂“禮”?據《荀子:禮論》的說法,“禮”的起源是: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分界則不能不爭。
  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求。兩者向持而長,是禮之所由起也”。

  又據班固《漢書禮樂志》記載:

  “人涵天地陰陽之氣,有喜怒哀樂之情。天地稟其性而不能節也。
  聖人能為之節而不能絕也。故象天地而制禮樂,所以通神明而立人倫,
  正性情而節萬物也……”

  由此可見,“禮”是用來規範人類行為的。中國文化可愛的地方就是它非常務實,絕不存幻想或好高騖遠。以上二位先賢的說法,可說代表了中國文化入世務實的看法。它不否認人有欲有情(包括貪婪),但只是說如何節制情欲。故曰:“發乎情,止乎禮”。雖然“禮”之為用,不僅只是它的節制功用而已,但在我們談論美國貪婪文化氾濫成災如何挽救之際,中國文化“禮”的有關節制之教誨,似乎值得特別推介。何況在中國再度興起之際,更應以美國社會貪婪成災而導致文化頹喪為前車之鑒。

  禮的節制作用與教誨

  《禮記》云:“禮之教化也微,其止邪於為形。使人日徙善遠罪,而不自知也”。又云:“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也”。此種禮的預防,也常被稱為“禮防”。節之外,還有約。節是節制,有遏止之意。譬如勸人節哀。約則有折中或者“輔之”的意思。譬如,“顏淵喂然歎曰:'……夫子循循善誘,博我已文,約我以禮。'”(《論語》子罕篇)。另外“子曰:“君子博學於文,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矣””(《論語》雍也篇)。二者之間,以節最難做到,但功效也最大。孔子對顏回說“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注8),是皆節也,防範於未發之前。如果用在前面講的巨騙馬道夫身上,節就是“非禮勿取”。此點也最值得告誡現今國人。尤以年青而藐視企業天下者為然。

  中國傳統文化所講的“禮”與“法”(律)有甚麼不同?第一,禮是一個內在的道德制約力量。用現代語言來說,好像是寫進電腦的程式集(program)用以指導電腦作業(或不作業)一樣。這股道德的程式集也同樣地指導一個人的行止。法律則是外在的制約力量,雖然它也會起相當的威攝(嚇堵)作用,但除非犯法的罪嫌被發覺並緝捕到案,法律起不了它的懲罰(或彌補)作用。第二,禮的道德約束力,是無形的。一旦深植人的心靈中,有自動起得約束的功能;不須有人監視、揭發、甚至緝捕歸案。第三,法律可能有漏洞或空隙,宵小之徒可以找漏洞、鑽空隙。而“非禮勿X”的程式集,是無隙可趁的。

  結束語

  美國文化太過依賴法律的制約。故在教會影響力消退而監管法律又極不健全之狀況下,類似馬道夫巨騙之流、與“安然公司惡性倒閉症候群”遂即不斷發生。雖然最近有“陶德-發蘭克法”的成立,但究竟能發揮多少作用仍是未知數。何況,貪婪是一個道德的問題,屬於文化的領域。如若僅是思想上的貪婪,就好像嫉妒或仇恨一樣,只要沒有具體行動;甚至有行動而犯罪者並未抓到之前,都不成其為法律的問題。歸根結底,美國在近日貪婪氾濫成災之際,需要的不單只是更多監管法律(當然那也需要),而是怎麼樣在文化上能道德重整。達到“非禮勿取”並臻“徙善遠罪,而不自知”的地步。在這點上,中國傳統文化中“克己復禮”之教誨,對美國今日而言,豈只是他山可以攻錯之石而已耶。

  言至此,反觀今日中國國情,肅貪似乎也是一個嚴重課題。我們重溫傳統文化特別是“克己復禮”之教誨,亦此其時歟!

  注釋

  (注1)馮友蘭,《中國哲學史》(兩冊)。原為中文,後與美國賓州Derk Bodde 教授合作,將英文節譯在美國出版。名A Short History of Chinese Philosophy, by Fung Yu-lan。 Edited by Der Bodde, (New York: Free Press, 1948), 特別頁17 到 21。

  (注2)對此,最有代表性的莫過於霍布思(Thomas Hobbes)的Leviathan(巨無霸)。

  (注3)見伯拉圖(Plato)的The Republic(理想之國度);與他的The Statesman(真正的政治家)。

  (注4)保羅是耶穌的弟子中對教會興起最重要的一人。《聖經》的【新約全書】27篇中,有一半是他(受聖靈感召)寫的。

  (注5)這一節的討論,主要是根據家兄熊琛所著《醉墨軒心聲錄:闡明儒學糾謬正俗》(台北:柿葉山莊文藝社,2008)中,第二章中的【也談「和諧社會」】篇,特別是60-64 頁。

  (注6)熊玠,“從社會和諧之思想比較中西文化差異”,《中國評論》(香港),2009 五月號,特別頁 36-37。

  (注7)見以上注十三,熊琛,頁174。我這一節的討論,主要是根據他書中174-184頁之宏論。

  (注8)見以上注十三,熊琛,頁176 之討論。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1年2月號,總第1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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