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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環評無否定性意見 法律和第三方監管缺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3-21 16:54:41  


 
核電審批及監管缺少第三方

  在此次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洩漏事件中,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被媒體頻繁提及。

  汪勁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在日本是一個獨立於政府以及企業的第三方獨立監管機構。它的職責不僅具有監管的職責,還有審批的職責。

  “更重要的是,它並不隸屬於哪個省,而是對日本內閣總理大臣直接負責。”據汪勁介紹,日本經濟產業省在審批核電項目時,也要就業主擬建設的核電站原子能反應堆的科學性向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提出審批申請,原子能安全委員會的審批是一個核電站建設過程中必須環節。除此之外,日本的原子能安全委員會還是一個監管部門。

  對此,也有專家認為,雖然我國沒有原子能安全委員會,但是,我國有國家核安全局。“我國確實是有國家核安全局。但是,它隸屬於環境保護部。”汪勁認為,我國國家核安全局的獨立性以及權威性不及日本的原子能安全委員會,再加上我國國家核電企業一般都有很高的行政級別,當遇到涉及更多資金投入的重大風險決策出現分歧時,由於相關法律的缺位和職權職責的不清,“到底誰說了算還很難說”。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副院長兼總工程師陳炳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曾公開表示,目前,在我國核電管理中,國家有4個部門和核能相關,部門職能交叉,這樣不利於工作開展。

法律缺失極易出現監管漏洞

  作為北京大學核科學與技術研究院核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勁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北大部分院士早在去年10月曾建議,我國應加快制定原子能法,這一呼籲得到了國務院各涉核主管部門的一致贊同。

  據汪勁介紹,目前,我國有關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頒布實施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一項法律,另有8項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也多數是就某一方面急需的管理內容而制定的,核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健全完善。最核心的問題是沒有核領域的基本法。”汪勁認為,雖然我國核技術不比發達國家差,但是在核政策與法律制度建設以及在核電管理人才培養方面卻比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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