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司法改革會議”的執行成果,我是不看好。也就是說,過去的司法改革,都是在程式法上或者組織法上去改。程式上搞得很複雜,我覺得並沒有針對問題。剛才范秘書長講的,我很同意,就是“人的品質”。怎麼樣去改善執法者的品質呢?剛才提到“法官法”淘汰不良法官的機制,引進法官的多元管道,當然都可以做,但是其實很多是馬上就可以做的。
現在的各級法院首長,好像都不管事,藉口“審判獨立”,院長都不管事。其實,哪一個法官亂七八糟,我們律師界都知道,也反映過,但是作為首長,他還要說甚麼交給人事評審會處理啊!可是推給人評會就是不能解決問題。還說要等“法官法”立法。我說,不要再等“法官法”,馬上給首長power,可以用行政調動來處理。
我記得我們任職那個年代,首長是很有權威的,你可以說他很專制,但是今天我們可以取其長、除其短。比方說,這個法官,我們律師界已經給你反映了,律師最清楚嘛,律師站在第一線,哪一個法官在搞甚麼名堂,好法官、壞法官,我們反映給你院長,你院長可以“獎善懲惡”,把這個人調到別的地方行不行?地區上的調動,是馬上可以做的,不需要“法官法”。或者說,這個人辦刑事案件誘惑比較多,大家比較會來請託、送紅包,把他調到家事法庭或民事執行處好不好?職務調動和區域調動,是馬上可以做的,為甚麼還要等“法官法”的立法?何況“法官法”裡面規定,你若要去告這個法官不適任,還要舉證,怎麼來得及?
還有,就是執法者的教育。司法官訓練所養成教育也好,在職訓練也好,我覺得讀法律條文是不夠的。有一些人文涵養,我們古聖先賢很多有關於執法者應該有的那種人品、那種人文素養,大家再拿來好好讀一下。有的人說,讀了也沒用,我覺得大家讀了再反省一下。比方說,孟子說:“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歐陽修《瀧岡阡表》,“我求其生而不得,死者與我都無恨也。”這種古訓大家好好再來讀一讀。
我舉一個例子,蘇建和案,這是一個司法改革滄桑的縮影。當時判決死刑確定以後,我們律師認為是冤枉的,應該平反,但那個“最後事實審”判他死刑的庭長還召開記者會,說“我沒有判錯,我怎麼可能判錯呢?”。我認為這種法官心態,正是司法問題的癥結所在。假若我是那位庭長,我會說:“當時我判的時候,就卷內的證據,我的心證認為他是有罪的,所以就判他死刑了;可是今天聽到你們說他冤枉,我想如果有無罪的證據能夠提供出來,啟動再審程式給予平反,我也樂見,我也不希望因為我的誤判而讓蘇建和等三人遭誤殺!”執法者這一份心,就是一個司法改革的關鍵,只在一念之差而已。
黃輝珍:謝謝許“國策顧問”。接下來請太三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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