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太三 |
邱太三:對台灣司法的整體評價
我首先就個人對台灣整個司法體制、司法品質跟司法問題,提出看法。我相當同意剛剛范秘書長所講,台灣整個司法比較大的改變,確實是在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之後。這次司法改革會議,雖然沒有辦法獲得全部的共識,但它至少是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不是由官方所主導、不是由官方作決定的司法改革會議。
對於台灣整個司法體制,單純就客觀、抽象的評價,我打60分,不過因為我認為70分是一個起碼的,所以60分還是不及格。為甚麼呢?
第一,我們大概可以看得到大法官的功能跟角色,比過去是加強太多了,包括剛剛許大律師提到了,不論是對刑事人權的保障,或者是對於“憲法”基本人權如男女平等權的保障,都有顯著的改進和加強。同時,行政訴訟也做了很大的改良。過去行政訴訟就是訴願再訴願,這是行政部門體系,還不是到司法部門來。那人民跟政府打官司,自古以來就是民不與官鬥嘛!因此,行政訴訟的改進,確實對人民的權益有比較大的保障。但是,體制上也還有許多不完善、需要進一步改進的之處。
第二,在品質上,我認為也應該是有改進,雖然還是不及格。為甚麼?當我們看過去的司法的判決的品質,如果沒有任何其他的問題,基本上都是對判例的遵守。過去判例怎麼判,不管台灣的時勢、整個社會經濟、政治環境作了多大改變,大概都是一直遵守判例。但是現在大家可以看到,各級法院的法官,大概都敢挑戰判例,特別是到底有沒有“違憲”的質疑,現在很多基層的法官敢提出這樣的質疑,或者會引進很多外國或學者的理論探討。因此,司法的品質是提高了。
但是,司法問題還是很多。我認為,未來改革的重點有二,就法官的性格及其素質。過去的法官,遵守判例,也遵守機關內部的司法文化。我們大家過去有問題,大概都會問前輩,大家討論一下,前輩怎麼指點,大概大家都會按照他的。這基本上會讓機關內部很多的法律見解比較趨於一致。但現在不是這樣,現在的年輕人雖然資質條件、受的法學教育都不錯,問題在於個人化傾向嚴重,輕一輩的法官基本上個人自主意識都很強,自己想怎麼樣就怎麼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