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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國際法 杜絕“湄公河慘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17 00:39:44  


 
  追究肇事者的責任

  針對此次慘案肇事者涉嫌九名泰國現役士兵,根據國際慣例,一般涉及軍人的違法行為應由該國軍事法庭來審理。而軍事法庭的審判因為大多缺乏公開性,其公正性比較普通法庭要有所欠缺。即便是著名的1945年審理納粹戰犯的紐倫堡大審判,也有國際人權法學者質疑其公正性,變成了一場“勝利者對失敗者”的審判。另外,泰國軍政關係近年較為複雜。其軍隊曾在2006年發動政變推翻民選政府而取而代之。嫌犯隸屬泰國第三軍區“帕莽”軍營又與當地毒梟、反政府武裝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種種因素顯示單純用軍事法庭審判此次涉案人員,有可能無法瞭解案件的真相,而放過了真正的幕後黑手,致使該地區的長治久安得不到根本保證。如果中國政府同意此案交由泰國軍事法庭審理,應該注意以上問題,可以通過要求派遣觀察員的途徑監督整個審訊的過程,避免僅僅懲罰“替罪羊”就草草結案情況的發生。另外,筆者認為,在國際法框架下,中國政府可以通過要求引渡嫌犯到中國受審,協同相關各國採取武裝護航這兩種辦法來處理此次事件。首先,泰國政府在“湄公河慘案”中負國家失職的責任。在習慣國際法中,一個國家對非本國公民在其國家受到非財產性損傷時應負相應的國家責任。1983年,國際法研究會關於國家責任法有了國家失職的定義,其中包括“因為失職、疏忽等間接原因造成他國公民受到傷害的,該國應該盡力去尋找、審判及懲罰肇事者。”(注2)目前中泰雙方都表示將儘快徹查事件,將所有兇手繩之以法。除此之外,中方可以要求使用國際法域外管轄權中的“被動人格原則”(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即根據受害者國籍,要求泰方將兇犯引渡回中國受審。雖然被動人格原則在現實中遠不如屬地原則和國籍原則運用的多,但並非沒有先例。本案涉及跨國犯罪,出事地點管轄權長期不明晰,事件給中方人員造成重大傷亡,根據這些客觀條件,中方可以同泰國、緬甸政府商議使用被動人格原則,引渡所有涉案者。

  中方可以要求處理肇事者的另一個原因是,肇事者針對中國公民的罪行,及其潛在的威脅符合國際法中“反人類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針對人性尊嚴及其嚴重的侵犯與淩辱的眾多行為”的定義。肇事者對中國公民的屠殺手段極其殘忍,據媒體報導,“打撈出的遺體大多數被蒙住雙眼、綁住或銬住雙手,死狀淒慘,其中兩具屍體脖頸折斷,面孔被布條遮蔽。”(注3)可見,這已不是單純的殺人越貨或者通過綁架索要贖金的行為,而是對人類尊嚴的踐踏和屠殺。同時,被捕涉案人員來自泰國軍方,儘管泰國政府一再強調其行為純屬個人行為,與政府無關,但最終結論應該在審判之後才水落石出。如果泰國軍方組織真的與此案無關,是不應該拒絕中方要求引渡審判的要求。即便按照這九名泰國軍人的行為與其政府無關,而為第三方效命,按照國際法可以將其劃分為“非政府武裝人員”或者“雇傭兵,”其殘害中國船員的行為就有可能被列為恐怖主義行為而受到引渡、審判。“反人類罪”在國際法中屬於具有“普遍審判權”,中方有理由要求引渡疑犯到中國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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