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劫匪還另有其人,無論是緬甸毒梟或是叛軍,其性質都符合國際法中對“海盜”的定義,國際法規定任何國家都有懲戒海盜的責任與義務。1982年簽署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海洋法”)第一○一條對海盜行為的定義是“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對船舶、飛機、人或財物所從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而第一○○條更是明確規定了“所有國家應盡最大可能進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盜行為。”本案中,緬甸政府雖然擁有對佤邦地區的主權,但卻缺乏實際管轄權,毒梟、聯軍的行為就構成了事實上的海盜行為。海盜罪並不限於單獨國家的國內法,而是一個國際通用的罪名,任何個人或組織參與海盜犯罪都將受到國際法的管轄及懲處,任何擁有海盜罪定義的國家都將有權將海盜送上其法庭而定罪。(注4)這類犯罪在國際法中屬於“強行法”(Jus Cogens)的管轄範圍,即全體國際社會成員所公認的犯罪行為,無論中國與有關各國是否有雙邊引渡條約,中國都可以要求引渡兇犯。海盜罪因而也成為國際法歷史上第一個擁有“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的犯罪行為。2006年3月,兩艘美國軍艦就是根據此原則對索馬里海盜船開火,打死、打傷10余名海盜。(注5)隨著海盜行為愈演愈烈,2008年12月,聯合國安理會根據“通用管轄權”原則,授權任何國家在通知索馬里政府的前提下,都有權對索馬里海盜基地實施空中、地面打擊。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也派出軍艦在海盜出沒的海域實施護航及清剿。可見,海盜犯罪在全世界屬於“人民公敵”,中國政府完全可以與相關國家蹉商,在“金三角”地區採取包括軍事在內的一切有效手段,聯合打擊毒販、軍閥,消除其給該區域造成的政治、經濟上的不穩定因素,包括維護中國公民在內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保障中國公民在海外的利益
保護中國公民在海外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就是保障中國的國家利益不受侵犯。這種共識早在2008年中國政府派軍艦參與亞丁灣清剿索馬里海盜時就已體現。而通過效仿亞丁灣的例子,中國政府也可以在湄公河區域通過與周邊國家的合作,動用國防力量開展保護包括中國公民在內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動,盡到維護周邊地區安全穩定的一份責任。中國國防部長梁光烈就表示,如果形勢需要,軍方可以提供支持。(注6)湄公河流域“金三角”地區販毒猖獗、海盜橫行,已構成影響地區安全穩定的主要因素。聯合國毒品犯罪辦公室2009年的一份報告顯示,泰國、老撾兩國經過多年努力,已基本消除毒品的輸出問題,而緬甸境內“金三角”地區卻成為世界第二大鴉片產地。(注7)此次出事的中國貨船也是被劫持用來為毒販運送毒品的。隨著全球化的深入,國家安全已由傳統的單純軍事安全擴展到諸如經濟安全、環境安全、人文安全等的“全面安全”。“金三角”的局勢雖然不構成對中國的軍事威脅,但卻不斷威脅中國及周邊國家的經濟及人文安全。例如2009年被中國海關查處的來自“金三角”的冰毒就達6.6噸,超過全國22個省查處海洛因毒品的總和。(注8)忽視此種威脅會導致“以毒養毒”行為的惡性循環,在國際法允許的情況下,中國政府應該與有關各國合作,採取如下措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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