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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條例:未參加保險由單位支付生育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5-08 11:54:30  


  中評社北京5月8日電/《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昨起實施,礦山井下作業列入女職工禁忌從事範圍

  新華社北京報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19號國務院令,公布經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下稱《規定》),新華社受權全文發布。

  南方日報報道,《規定》共有16條。《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 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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