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司法部門的協助,保障兩岸人民的合法權益
首先,兩岸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取得顯著成效。2009年4月26日,“兩會”在南京正式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互助協議》),使兩岸司法界建立了直接、全面、深入的合作關係。《互助協議》不僅大大完善了兩岸刑事司法協助的對象、方式和範圍,且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兩岸刑事司法協助的請求程式,以確保《互助協定》更具操作性。為貫徹落實《互助協定》的有關規定,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兩岸司法機關正積極籌劃開展一系列事務性工作會談,以確定具體合作的架構、流程及各項細則。其次,兩岸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取得積極進展。民商事司法協助主要涉及法律文書送達、調查取證以及裁判的承認與執行等方面。在《互助協議》簽署之前,兩岸之間的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活動一直以各自制定和通過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為依據。隨著兩岸經貿往來的日漸頻密,為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雙方針對有關問題分別做出了安排和規定。但由於是單邊立法,在實踐中很容易產生矛盾和衝突。有鑒於此,《互助協議》在送達義務等方面做了進一步完善,使得民事調查取證的互助更加廣泛和便捷。在《互助協議》框架下,兩岸民事調查取證的範圍更加廣泛、效力更強、形式更簡捷。除此之外,大陸方面還出台了送達司法文書、協助司法取證等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如《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2008)、《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2010)、《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2011),等等。這些規定均有助於推動兩岸司法部門的互助與合作,更好地保障兩岸人民的合法權益。
結語
十年對台工作的實踐充分證明,大陸對台工作的大政方針和決策部署是正確的,成功開闢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道路,符合兩岸同胞的共同願望,符合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符合時代發展進步的潮流。⑬目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正由開創期進入鞏固發展的新階段,我們期待著在兩岸關係既有成果的基礎上,加強兩岸互動,深化兩岸合作,不斷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新局面。
註釋
①參見王毅:《十年來對台工作的實踐成就和理論創新》,載《求是》2012年第20期。
②參見王毅:《十年來對台工作的實踐成就和理論創新》,載《求是》2012年第20期。
③參見許曉青等:《執政中國:和平發展開新局——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紀實》,載《新華網》,2012年11月5日。
④參見王毅:《十年來對台工作的實踐成就和理論創新》,載《求是》2012年第20期。
⑤參見《2012年兩岸經濟交流合作取得六方面進展》,載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網站。
⑥參見《福建立法推動閩台郵政合作》,載中國台灣網。
⑦參見《2011年1-12月全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情況》,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
⑧參見《2012年兩岸經濟交流合作取得六方面進展》,載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網站。
⑨參見《2012年兩岸經濟交流合作取得六方面進展》,載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網站。
⑩參見《2012年兩岸經濟交流合作取得六方面進展》,載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網站。
⑪參見《2012年兩岸人員往來近800萬人次再創新高》,載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網站。
⑫參見《開放探親25年來台灣居民入境大陸累計逾七千萬次》,載中國台灣網。
⑬參見王毅:《十年來對台工作的實踐成就和理論創新》,載《求是》2012年第2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