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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趙紅霞”發帖人因誹謗罪被判拘役5個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7-09 10:47:28  


  中評社香港7月9日電/只因看不慣,珠海某律師事務所女律師林某香,多次網上發帖誹謗同事。日前,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關注的誹謗案進行二審宣判,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即判處林某香拘役五個月。

  發帖稱同事為“珠海趙紅霞”

  據《羊城晚報》報道,朱某與林某香同為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某香因看不慣朱某,自2013年1月31日起,利用網際網路,在新華網、人民網、鳳凰網、香山網的網站論壇中發布“廣東珠海的趙紅霞”、、“官妓——廣東珠海的‘趙紅霞’”等網帖。朱某發現誹謗其的網帖後,向珠海市公安局吉大派出所報案,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對林某香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決定暫緩執行。林某香在香山網發表《道歉信》。

  2013年2月22日,朱某以林某香犯誹謗罪向香洲區法院提起控訴,2013年5月21日,香洲區法院一審以誹謗罪,判處林某香拘役五個月。林某香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翻供稱遭到誘供

  二審中,林某香訴稱,其在公安機關的第二次供述是公安機關對其誘供所致;本案係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對自訴案件立案偵查,屬越權立案;其在公安機關書寫的道歉信、悔過書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在網站上發布的各種關於朱某的事情均是聽他人所講,其只是將所聽到的撰寫成文字發布在網上,故其行為只屬于“傳播”而非“捏造事實”;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達到情節嚴重的,才構成誹謗罪,本案中其在網上所發的有關誹謗朱某的帖子很快被刪除,尚未造成擴散,登錄人數也很少,影響范圍不大。

  朱某及其訴訟代理人辯稱:林某香撰寫網帖內容本身就是捏造事實的行為,“道聽途說”不能成為其逃避罪責的理由;公安機關啟動治安案件行政調查程序,在該調查過程中形成的證據應當作為本案定案的證據;林某香的誹謗行為已構成應受刑罰的“情節嚴重”。

  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逐一評析和回應,認為上訴人林某香捏造事實誹謗原審自訴人朱某,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案子已經塵埃落定,林某香從此將告別律師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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