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是尊重雙方參與國際事務的意願與需要,雙方可以成立共同組織來達成這個目標。
第六:是在兩岸各個功能的領域,建立準則及建制以達到善治、共治的目標。
第七:繼續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共同關切的政治安全的議題。
第八:成立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規劃監督協議的執行。
路線:
為了達成和平協議;應採取一種開放的,多渠道的研議,協商路線。
第一:原有的海基、海協與其他溝通交流的管道繼續運作。
第二:兩岸政府的相關部門,包括民意機關要認真研究兩岸和平協議相關的議題。
第三:民間社會,特別是學術界有計劃的探討和平協議的相關議題。
第四:兩岸民間社會的代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多管齊下的對和平協議相關議題交換意見,發現問題,凝聚共識。他們沒有任何官方的身份,但他們可深入地瞭解雙方的想法、顧慮、期盼等等,進而開啟多層次多管道的溝通。
第五:由雙方政府組織團隊,以適當名義進行和平協議的協商。
第六:和平協議應該經過政府授權簽署,送請雙方的民意機關批准。必要時可依照“憲法”或者法律的程序,送請公民復決,以確定它的權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