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返還價款中不包括運費
有委員提出,無條件退貨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一是惡意退貨,甚至有的經營者利用此規定進行不正當競爭而惡意退貨,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二是郵寄費由誰承擔不明確,可能導致糾紛數量增大;三是不利於電子商務發展。
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建議無理由退貨制度,應當處理好消費者權益保護與新的消費方式健康發展之間的關係。
建議對該規定進行修改,新增加一些內容: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
建議增加的內容還有:消費者應當自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將商品退回;經營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限於商品價款,不包括運費。這意味著,運費將由消費者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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