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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今起恐怖信息編造者無傳播也可定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30 09:39:39  


 
  權威釋疑
  
  看實際後果定罪名

  記者:實踐中發生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比較多,是否都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來認定?

  呂廣倫: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才構成犯罪。所以,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只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論處。

  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但是他的行為沒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嚴重程度,就不能夠以犯罪論處,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還有一種情形,就是行為人在人員密集型場所,明知道編造或者是散布虛假恐怖信息會造成人員倉惶出逃,造成嚴重的踩踏事故,他仍然編造、傳播恐怖信息,致使人員極度恐慌,倉惶出逃,造成了嚴重的踩踏事故。這種情況和爆炸、放火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性質是一樣的,所以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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