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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人跳河逃跑 追債人未救人致其溺亡獲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11 15:44:12  


 
  庭審焦點 追債人是否存在救助義務?

  據指控,康A、康B能救助卻不救助,導致悲劇發生。他們負有實施救助的特定義務,是成為構罪的要件。那麼,康A、康B到底有沒有這種義務呢?

  公訴人稱,毛某跳河,是康A、康B等人為討債所致,前後存在因果關係。所以,康A、康B等人的救助義務,是他們的先行行為產生的。他們最後的“見死不救”行為性質屬於不作為故意殺人。

  康A的辯護律師對康A進行罪輕辯護,而康B的律師則進行無罪辯護。

  康A的辯護律師說,毛某跳河有他的主動性,他完全可以選擇其他途徑逃跑,康A並沒有採取威脅手段逼迫其跳河。另外,毛某在事發前喝過酒,死亡原因不排除與喝酒有關。總之,毛某的溺亡是多重原因造成,康A的“見死不救”行為只是其中的一個原因。

  康B的律師則稱,康B夠不上故意殺人罪。因為康B與毛某不存在利害關係,而且康B只負責開車,他不存在控制、圍追毛某的行為。故意殺人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康B沒有這種故意;毛某落水後,康B也不負有這種實施救助的特定義務。

  被害人家屬 一度跪倒在法庭上

  昨天庭審中,毛某的76歲父親、66歲母親,以及妻子等家屬都來到法庭。他們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康A、康B索賠死亡賠償金等88萬餘元。

  庭審中,毛某父親坐在原告席上,一直盯著康A、康B。當被告席上要換人時,他一度跪倒在法庭上,說:“讓我看一看,看一看……”毛某父親說,他視力不好,想看清楚“殺我兒子的人到底是怎麼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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