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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中評社 王宗銘攝) |
張亞中表示,兩岸要想和平發展,除了要顧及目前的法理現狀外,還必須顧及到對方最核心且不可退讓的底線。“反對分離”是北京的底線,“接受分治”是台北希望能夠維持現有主體性及憲政秩序的底線。但是如果僅是“反對分離、接受分治”,極有可能造成兩岸的永久維持現狀,這又是北京無法接受的發展,而一個未來不確定的“維持現狀”,其實對台北也是不利,因此“推動統合”應做為兩岸和發展期的重要進程。
張亞中表示,兩岸統合是一種在現階段“合(主權)中有分(治權)”的法理現狀下追求“分(治權)中求合(治權)”的過程,也是兩岸“各有主體、共有主體”的發展過程,雙方的治權及主體性均得以確保,透過和平協定(議)簽署,兩岸確定“反對分離、接受分治”,並在相關議題上建立共同體,在相關政策上尋求“共同治理”,如此將可建立兩岸的重疊認同,並相互學習彼此經驗。“推動統合”的核心概念就是“共同”兩字,即尋找兩岸的共同點,讓兩岸有命運共同體的認識,並推動共同的機制,讓兩岸共同走向未來。
張亞中認為,這些超越兩岸治權的多個協定或協議,在法律意義上,均屬於“憲法”性的文件,兩岸關係因而存在著“一中三憲”的結構,而第三憲(一組“憲法”性的文件)的運作方式即是以統合方式運作。
張亞中說,兩岸和平發展期並不是已經統一期,它也不是一個會造成兩岸愈走愈遠的分離前期,也不可是一個永遠停滯的永久分治期,兩岸和平發展期應該定位為統合期。
張亞中還表示,兩岸和平發展及兩岸和平協定(議)應有統合內涵在內,才可以確保兩岸和平發展不會逆轉,並向“合”的方向發展。
張亞中說,馬習會雙方可以發表“反對分離、尊重分治”為內涵的共同聲明,但是在未來的和平協議中,則應提升為“接受分治”及“推動統合”。
張亞中說,不同於在馬習的共同聲明中“尊重分治”,在兩岸的和平協定中,則可以明確地表達“接受分治”與“推動統合”。前者確保兩岸在平等的憲政基礎上發展,後者可以促使兩岸往“合”的方向邁進。
為何在馬習會使用“尊重治權”,而在和平協定中使用“接受治權”?張亞中表示,“尊重”是一個主觀意願的表示,但是並沒有在法律上產生有約束力的效果。“和平協定”為法律文件,才能為相互接受彼此治權創造法律效果。“和平協定”的政治法律位階高於馬習會的政治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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