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亞中表示,他先前曾撰寫的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草案,即是將“反對分離、接受分治、推動統合”的精神均納入。陳述如下:
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草案)
協定當事雙方認知到整個中國自一九四九年起處於分治狀態,但仍同為中華民族一分子之事實;
鑒於促進中華民族復興與整個中國和平繁榮乃兩岸人民共同之責任,認識到兩岸同屬整個中國、雙方平等相待是促進和平之基礎,也了解到建立兩岸統合機制是和平發展之基礎路徑。
基於兩岸人民的共同利益,同意結束敵對狀態,創造兩岸合作條件之願望,爰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兩岸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其主權領土完整。
第二條
兩岸同意並尊重對方為憲政秩序主體,在平等之基礎上發展正常關係。
第三條
兩岸同意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對方,完全以和平方式解決雙方歧見。
第四條
兩岸決定在雙方同意之領域成立共同體,以促進合作關係。
第五條
兩岸同意在國際組織中合作。雙方在國際組織之共同出現並不意涵整個中國之分裂,並有責任共同維護中華民族之整體利 益。
第六條
兩岸同意互設常設代表處。兩岸互設代表機構以及在國際間代表性之地位與方式,將另行商定之。
本協定須經雙方憲政程序批准,並自換文之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