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為何必須同時要有“推動統合”?張亞中稱“反對分離、接受分治”是對目前兩岸法理現狀的確認及善意的表達,但是僅此兩點,只是現狀的維持而已,缺乏一個可以促使兩岸可以強化共同認同,往“合”的方向邁進的機制。
張亞中表示,兩岸如果要和平統一,必須同時處理“法人認同、制度認同、民族文化認同”三個問題。“法人認同”與“制度認同”並不存在著“水平重疊認同”的可能(即同時認同大陸與台灣的法人或制度),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創造一個可以為兩岸認同的第三個法人或制度,讓兩岸對此可以產生“垂直重疊認同”,而此正是“統合/共同體”的精神與制度,即兩岸在保留對各自的法人認同外,也產生對“整個中國”(第三法人認同,亦即所謂的“大屋頂”)的認同,以及在相關議題上,除了保留各自的制度認同外,亦由兩岸形成“共同治理”或“共同機制”的“共同體”認同(即第三種,由兩岸共同協商而成的制度)的認同。
張亞中說,如果不能從“民族文化認同”(兩岸有同一歷史、文化主體淵源、共同命運的史觀及文化認同)、“法人認同”(簽署和平協議,確定整個中國概念)、“制度認同”(創造統合機制)著手,目前的經貿交流,甚而至高層的互訪,並不能夠在認同的趨近上產生結構性的效果。即使有張王會,甚而馬習會,如果不能在以上三種認同上,有結構性的突破或建樹,而只是見面互訪,將只有媒體效果,而不會有實質改進認同的效果。
張亞中表示,“一中三憲、兩岸統合”是目前各種主張中,可以同時處理兩岸“法人認同”與“制度認同”的唯一合情合理的安排,如果這兩種認同能夠有效處並運作,“民族文化認同”自然有了好的土壤,一定會逐漸往趨合的方向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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