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9日電/反對派就“佔中”刑責和對個人的影響輕描淡寫,然而,參與“佔中”過程均涉嫌犯罪,“佔中”無可避免對參與者個人及其家庭產生重大而持久的負面影響,包括被限制從事多個專業工作、承受服刑的心理負擔等,影響一生前途。參與“佔中”沒有退場機制,不可能有政治前途,刑責亦必然上身。社會各界、特別是教育工作者應提醒學生“佔中”的違法後果,勸喻切勿以身試法。
犯刑事罪可囚5年
參與者可能被判處監禁。由於“佔中”過程中實施的一些行為均涉嫌犯罪,參與者將面臨刑事檢控。如經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參與者將面臨高額罰款和最高監禁5年的刑罰。這意味服刑人將被長期剝奪自由,與親人、朋友及社會隔絕,其個人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將不復存在。在監獄服刑,個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將受到極大的傷害。同時,訴訟也將產生高額的訴訟費用,對參與者個人及其家庭都會造成沉重經濟負擔。
犯罪記錄亦會影響參與者一生前途。在法治社會,留有犯罪記錄將嚴重影響今後個人發展。若經公訴程序定罪,則會在警方或法庭留有案底。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留有案底將被限制從事下列職業:大律師、律師、會計師、政府公職、保險代理人、銀行董事、銀行行政總裁、《保險業條例》 和《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職位等。此外,留有案底還會對個人生活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如申請獲批或繼續持有牌照、許可證、豁免證、獲得註冊或續予註冊;辦理保險業務;參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受委為寄養父母等,都會受到影響。
佔中涉多宗預備性質犯罪
根據香港有關法律,針對反對派已公開的“佔中”手法和細節,法律專家指出,“佔中”行動現已涉嫌預備性質的犯罪,具體包括煽惑(incitement)和串謀(conspiracy),未來則可能涉嫌參與非法集結罪等一系列犯罪。“佔中”主事之一的戴耀廷等人也多次公開承認“佔中”行為涉及犯罪。
1. 宣傳“佔中”涉嫌煽惑罪:煽惑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源於判例Higgins(1801)2East5。法律專家指出,從煽惑罪的構成要件來看,“佔中”組織者宣傳、組織“佔中”的行為已涉嫌煽惑罪。根據有關判例(Most(1881)7QBD244),在報刊上發表文章或在集會上演講煽動他人犯罪可構成煽惑罪。戴耀廷等人通過發表文章、公開演講、組織訓練營等方式鼓勵、慫恿他人違法長期佔領中環要道,已符合煽惑罪的行為要件。即使“佔中”未實際發生,宣傳“佔中”仍構成煽惑罪。
2. 簽署“佔中”意向書涉嫌串謀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從串謀罪的構成要件來看,簽署“佔中”意向書涉嫌串謀罪。簽署“佔中”意向書並選擇參與公民抗命行動,意味著簽署人與“佔中”行動組織者之間達成共同實施“佔中”的協議。如該協議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則協議行為本身已構成可在香港審訊的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