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從來就沒有“國際標準”,“抗命”前提不存在。戴耀廷口中的“國際標準”,源自《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人權公約”)第25條(b)款對普選的定義:普及、平等、直接選舉。這是站不住腳的。第一,誠如清華大學王振民教授指出,人權公約規範的是人權保障,並不規定各國(地區)的政治體制。第二,人權公約的該條款,在香港並不適用。英國在香港實施該公約時提出“法律保留”,至香港主權回歸前仍未撤銷。第三,普選作為一種政治體制,並沒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即使是西方國家,普選制度也五花八門,各國不同時期的做法也有不同。第四,學術見解難成“標準”。戴耀廷認為國際專家的觀點可做“國際標準”,但2014年3月底其邀請14名各國專家舉行研討,也得不出基本法第45條違反人權公約的結論。第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普選是地方選舉,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根本沒有“國際勢力”、“國際標準”的角色。
“佔中”托名“公民抗命”,實則搞“顔色革命”。戴耀廷“公民抗命”的思想淵源,與其說來自甘地、馬丁·路德·金,不如說來自吉恩·夏普(Gene Sharp)。夏普領銜的美國愛因斯坦研究所,成立於冷戰晚期的1983年,職志在於“促進在全球衝突中採取非暴力行動的研究和應用”,近年成為“顔色革命”理論與實踐的大本營。夏普本人被稱為“顔色革命之父”,又是埃及“茉莉花革命”的理論推手。戴耀廷對夏普的推崇溢於言表,曾撰文介紹了夏普的198項“非暴力行動”方法。2014年3月11日,愛因斯坦研究所執行主任拉奇布(Jamila Raqid)在《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撰文稱,“佔中”的主要鬥爭手段就是“非暴力行動”的應用,對“佔中”讚賞有加,還警告中國政府不要“鎮壓佔中”。
“佔中”不可回避的四對矛盾
“佔中”的性質,“顔色革命”勝似“公民抗命”。審視其定位、訴求、手段,也存在四對無法調和的矛盾。
一是號稱“以法達義”,難掩違法本質。亞里斯多德對“法治”的定義有兩個層次,較基礎的層次是法律得到良好的執行(有法必依),較高的層次是法律本身是制定得比較好的法律(良法之治)。戴耀廷認為,“佔中”雖然違法,但反對的是將要“篩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惡法”,目的在於追求落實“真普選”的“良法”,是為“以法達義”。
基本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既有“主權者決斷”的權威性,又在香港有著廣泛的民意基礎,“合法性”毋庸置疑。1985年成立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委會),59名委員中,香港委員占23名(比例達40%)。1988年成立“基本法咨詢委員會”(咨委會),由代表各界別的180名委員組成。當時在香港大學修讀法律的戴耀廷,正是以學生代表的身份成為咨委之一。基本法的草案還先後兩次在香港社會直接咨詢意見。因此,說基本法是“惡法”,是罔顧歷史、侮辱香港人的智慧,也是前咨委戴耀廷“以今日之我打倒昨日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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