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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杜力夫:兩岸憲法共識需通過和平協議確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9-25 00:40:24


 
  ——從法律性質上分析,兩岸和平協議就是兩岸共同制定的憲法性文件。這是因為,兩岸和平協議居於兩岸協議的最高層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規範兩岸的基本政治關係,確定兩岸交往的基本原則。它的達成,體現兩岸民眾的意願,代表兩岸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它規範的對象主要是兩岸公權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為兩岸執政當局和所有行使公權力的機構提供行為規則,兩岸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均要受其約束。這表明,兩岸和平協議屬於“人民制定出來管政府”的憲法性文件,而不僅僅是“政府制定出來管人民”的法律性文件。它是進行“兩岸治理”的根本依據和根本規範。在這個意義說,兩岸和平協議,就是在兩岸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張亞中教授2009年提出“一中三憲”,認為:“未來的‘第三憲’也可以透過建立一個‘中國憲法協議’(The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China, ACC)完成”這個“第三憲”,也就是全部兩岸和平協議。

  ——從價值目標上分析,兩岸和平協議是對兩岸憲法共識的確認和法律化,通過分階段簽訂系列兩岸和平協議,以固化兩岸已有的憲法共識,在構建憲政發展平台,提升人權保障水平的基礎上化解兩岸政治對立,實現兩岸重叠共識,使兩岸複歸統一。具有兩岸(即“整個中國”)憲法性質的兩岸和平協議,其內容也應當具有憲法的特征,即由“基本制度和基本國策條款”、“基本權利條款”和“權力條款”構成。如此眾多和重要的內容決定了兩岸和平協議的簽訂過程是一個分階段的漸進過程。換言之,兩岸和平協議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它應當是複數的而不是僅有一部。它們記錄著兩岸形成的所有憲法共識,擔負著使兩岸達成重叠共識走向一體化的重任。本文所梳理的上述兩岸間形成的各項憲法共識,就是將來一系列兩岸和平協議的具體內容。兩岸和平協議就是將兩岸已有的憲法共識固定化、條文化、法律化、制度化,是兩岸憲法共識法治化的成果。兩岸只有借助於和平協議使兩岸的憲法共識的法治化,才能有效防止外部和內部的各種敵對勢力破壞兩岸關係的企圖,牢牢把握好兩岸關係發展的正確方向。

  ——從政治功能上分析,兩岸和平協議是兩岸和平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只有簽訂並嚴格實施兩岸和平協議,才能確保中華民族在遠離戰火的選擇中實現民族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中華民族自近代以來,就不斷在戰火中煎熬:先有兩次鴉片戰爭的外戰,後有太平天國、拈軍和西北回民起義的內戰;再後來有中法戰爭、中日甲午戰爭、八國聯軍入侵北京之戰;民國後又有連年不斷的軍閥混戰以及後來的北伐戰爭、十年國內革命戰爭、抗日戰爭和空前規模的國共內戰。無論是中華民族反侵略的“外戰”,還是國內基於階級鬥爭的革命“內戰”,都使全體中國人付出了沉重的生命財產代價。馬英九先生曾指出:“回想過去國共內戰,造成百萬的死傷,許許多多家庭流離失所,痛苦直到今天,我們身為炎黃子孫,必須想盡一切辦法謀求和平。”在中華民族進入新世紀的今天,追求和平,避免戰火重燒,是兩岸全體中國人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所在。中華民族具有足夠的政治智慧,消除兩岸的政治對立,實現民族的和平發展,確保民族利益的最大化。而兩岸和平協議的政治功能正在於此。

  ——從實現路徑上分析,兩岸應當捐棄前嫌,啟動政治談判,經由相互寬容、彼此妥協和適時讓步的路徑,分階段商簽系列兩岸和平協議。寬容、妥協和適時讓步的精神是建構和平發展兩岸關係的精神資源。兩岸不同階層、黨派和社會群體有不同的利益,通過兩岸和平協議構建的程序化協商機制,經過真誠的談判和相互妥協,完全可以整合、提煉出共同的願望和要求,達成兩岸的重叠共識,實現兩岸的一體化。離開兩岸和平協議所構建的民主程序和法治化軌道,任何一方強制性地使用公權力實現自己一方的要求只能導致兩岸關係的緊張和動蕩。其實,任何憲法性法律都是社會利益不同的各方相互寬容妥協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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