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力夫說,兩岸和平協議實際上具有整個中國憲法性文件的性質,而“憲法就是各種利益相互妥協後形成的一種共識。”不僅如此,“從純粹功利角度出發,憲法妥協能夠增進衝突雙方的利益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也就是說,衝突雙方通過妥協達成某種形式的合作從而創造出一定的利益盈餘,由於這種盈餘直接依憲法衝突的妥協而得來的,我們把它稱作憲法妥協盈餘.”兩岸簽訂和平協議所獲得的“憲法妥協盈餘”肯定大大有利於兩岸全體中國人。由此看來,兩岸開啟政治談判,商簽和平協議,彼此寬容妥協,適時做出讓步,是中華民族之幸,是全體中國人之幸。
在當前兩岸關係步入深水區之時,兩岸當局和全體中國人都肩負著推進兩岸法治建設的歷史使命。記載兩岸憲法共識的系列兩岸和平協議就是整個中國的憲法性文件,兩岸和平統一的過程說到底就是全體中國人民在國家憲政建設的層次進行“立憲”、“行憲”和“護憲”的過程,這一過程也是整個中國的“憲法時刻”。兩岸和平協議全面達成,並在整個中國領域全面落實之時,就是兩岸和平統一之日。兩岸當局和全體中國人都理應立足於中國國情,運用憲法思維和法治思維、發揮政治智慧,為這一時刻的早日到來貢獻自己的力量。
後方支援記者:黃博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