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始分裂論”,即認為台灣自古以來即是一個與中國大陸相區隔的主體,其“主權”自始“獨立”,無論是日本、“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曾享有對台灣的主權,上述國家和政權對台灣而言都屬於“外來政權”的理論形態。“以台灣為主體的史觀”是“自始分裂論”的典型理論形態之一。長期以來,“台灣史”被認為是中國史的一個構成部分而為人們所認知和理解,“大中國史觀”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在台灣地區獨樹一幟,彼時人們也未對台灣對中國的歷史歸屬性產生質疑。然而,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末開始,隨著台灣地區政治轉型的展開,台灣本土歷史學者逐步掌握對台灣史研究的話語權,並逐漸改變了對台灣史地位的認知,摒棄了“大中國史觀”台灣歷史地位的認知,形成了將台灣視為“一個獨立的歷史舞台”⑧的“以台灣為主體的史觀”。在“台灣主體性意識”的引導下,“以台灣為主體的史觀”逐漸取代“大中國史觀”成為台灣地區史學研究的主流。這套史觀將台灣視為“非指某特定的政權或國家,而是指由聚著其上的人民組成的一個共同體”,它“可以有自己的歷史,不必因為它是中國的一部分,或日本或另一主題的一部分而有歷史”⑨。依照“以台灣為主體的史觀”的建構,台灣自始便是一個與中國相區隔的主體,二者之所以產生連接,只是因為中國曾作為“外來政權”統治過台灣,而並非因為二者共屬一個共同體。總之,這套史觀徹底改變台灣在歷史淵源上對中國的歸屬性,從而為兩岸主權自始分裂提供了所謂史料依據。
所謂“嗣後分裂論”,即認為台灣雖在歷史上曾屬於中國之一部分,但1949年兩岸“分裂分治”之後,尤其是上世紀九十年代台灣地區“憲政改革”之後,台灣開始脫離中國之主權範圍,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理論形態。諸如“台灣‘國家’進化論”、“事實主權論”等學說,都構成“嗣後分裂論”的典型理論形態。“台灣‘國家’進化論”是“台獨”“理論大師”陳隆志提出的一套“台獨”分裂理論,陳隆志認為,自1895年以來台灣即不再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後的百年間,台灣經歷了作為日本“領土”、為“中華民國”軍隊佔領、為“中華民國政府”實施軍事威權統治等時期,最終,台灣因“憲政改革”而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⑩“事實主權論”是陳水扁於1990年在民進黨“一〇〇七決議文”(“台灣主權決議案”)中提出的一個概念,該“決議文”認為,台灣“主權事實上不及於中國大陸與外蒙古”,未來“憲政體制及內政、外交政策,應建立在事實領土範圍之上”。⑪此後,即有人圍繞“事實主權”概念提出“法理主權”與“事實主權”的區分,認為台灣的“事實主權”和“有效治權”均不及於大陸,而是僅限於台、澎、金、馬地區。⑫
上述各種以論述“兩岸主權分裂”為目標指引的學說,在台灣地區產生了一定影響,部分學說甚至成為持“台獨”分裂主張的政黨和政治人物製造台灣“法理獨立”和攫取台灣民意的理論工具。這些學說在一定程度上對“一個中國”框架經典論述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若不及時駁斥這些論調,消除其在兩岸範圍內產生的不良影響,將嚴重影響“一個中國”框架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