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一修正條款出台之前,就遭到國、親黨團的反對。譬如李鴻鈞先前就指出,如果讓“行政院”擁有發動公投的權力,會讓“立法院”無法監督,民主監督制衡機制將全部崩解,若民進黨執意要納入“行政院”有發動公投的權力,至少也應規範若行政公投失敗,“內閣”應總辭以示負責,才能防止行政權擴張與濫用公投。從最後的修正案來看,這個條款盡管規定了“立法院”對“行政院”發動公投的監督權,但沒有規定公投失敗應擔負的責任,這樣容易出現“有權無責”現象。既然沒有責任規定,那麼“行政院”發動公投的顧忌就大大減小,進而發動公投的可能性就會相應增加。
中評社記者:此次台灣的“公投法”修正案排除了關涉兩岸的“領土變更公投”和“兩岸政治協議公投”兩項敏感議題,您怎麼看這個結果?
王英津:“公投法”修正案最敏感的條款是,“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是否要納入全島性公民投票適用範圍,這也是各主要政治力量博弈的焦點之一。2003年的民進黨版本公投法草案裡并沒有領土變更,只有“制憲”和“修憲”,且領土變更和“制憲”被國親版列為排除事項,後來妥協的結果是既沒有明確將領土變更和“制憲”列為排除事項,但也沒有明確列為適用範圍,只將“憲法”修正案複決明確列入了。2005年“憲法”增修條文加入了領土變更的規定,後來民進黨雖然想再寫入“公投法”,但國民黨認為是多此一舉,因為“憲法”裡已經有規定了,所以一直也沒加入。
就民進黨而言,它在這個問題上是矛盾的心態,一方面希望將這一條款納入“公投法”,作為未來實現“法理台獨”或舉行“統獨公投”的法律依據,以落實其“台獨黨綱”;另一方面,也害怕引發大陸的反彈而不敢將其納入。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民進黨內部曾出現過不同聲音。但至12月12日最後表決階段,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體意見是,領土變更事項屬於“憲法”規範的範疇,不主張將其放進“公投法”修正案,讓其“回歸憲法處理” 。
領土變更事項雖然暫時被排除,但并不意味著今後不會被納入“公投法”規範。不論從理論上看,還是從島內政治生態看,領土變更事項被納入“公投法修正案”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將來被納入“公投法”規範,領土變更事項的公投程序在“修憲”之前也必須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所規定的程序和門檻,而不能按照這次“公投法”修正案下調的一般性公投門檻。因為“憲法”的效力位階高於“公投法”,“公投法”修正案下調的門檻僅僅是一般性公投的門檻,其不能改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適用於領土變更公投的高門檻,因此說,下調門檻對一個中國原則的衝擊固然有,但沒有外界想象得那麼大。倘若未來將領土變更事項納入“公投法”規範的話,其真正的挑戰在於,被載入“公投法”的領土變更公投的門檻,與其他一般性“公投”門檻不一樣,會使“台獨”勢力以“公投法修正”來倒逼“憲法修改”,以達到下調“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關於高門檻設置的目的。一旦通過“修憲”下調了領土變更事項的門檻,那就“門戶洞開”,一個中國將面臨著嚴峻挑戰和衝擊,屆時台海衝突的可能性陡然升高。
兩岸政治協議是否要納入“公投法”規範的問題,是台灣各政治力量角力的另一重要議題。馬英九主政時期,兩岸通過“兩會”簽署了一系列經濟、金融、環保等協議,隨後兩岸學者開始呼籲兩岸推進政治協商、簽署兩岸和平協議。這讓民進黨大為不滿與緊張,開始思考應對策略。於是2011年,蔡英文提出兩岸政治事務談判前後都需要公投,成為民進黨的重要政治主張。2016年12月15日,台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公投法”修正案時,民進黨為避免引發大陸的反彈和兩岸對抗的加劇,在國民黨“放水”的情況下自行將“兩岸政治事務協商前後都需要公投”條文删除,強調應回歸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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