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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夫:談童養婚俗
http://www.CRNTT.com   2018-06-18 00:14:39


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汪毅夫(中評社網絡資料圖)
  中評社北京6月18日電(作者 汪毅夫)近日,我在中評網上寫了幾篇有關婦女問題的短文。有台灣青年教師要我談談童養婚俗,說是曾聽長輩說起“媳婦仔”(即童養媳),也想知道我的看法和說法。                               

  12年前,我在《清代福建的溺女之風與童養婚俗》(收拙著《閩台婦女史研究》,海風出版社2011年版)一文裡說,溺女之風是一種古老的惡俗,它剝奪了無數女嬰的生存權,並且威脅着所有女嬰的生存權;“嚴禁溺女” 、“董行育嬰” (即設立育嬰堂)和 “勸扶苗媳”(即勸養童媳)是清代官府遏制溺女之風的主要舉措;“童養”和“育嬰”相配套,亦是救濟女嬰的“因風成俗,隨地制宜之一法”,清代官方“法律不禁,聽從民便”;然而,當童養婚俗參與維護女嬰的生存權時,預先(而不待其年屆婚齡)剝奪了其婚姻自主權,童養婚俗亦是侵犯女權的陋俗。                                      

  同清代福建其他各地一樣,台灣童養婚俗也頗盛行。清人筆記《台游筆記》(作者佚名,書收《台灣文獻匯刊》第5輯第8册,九州、廈大出版社2004年版)記錄了台灣的童養婚俗和招贅婚俗相配套的情節。該書記:“無子買女亦稱媳婦,媳婦再買之女曰孫媳婦。每見喪家門口標曰:亡故幾代大母。蓋以所買之媳婦稱呼,並非子孫,甚至六、七代,八、九代不為怪也”;又記:“子死媳在,媳婦可以招夫”。童養媳和養女一樣,都是從小買来、從小養大。但童養媳是有預定的婚配對象(主家的兒子)、預定用於“續宗”(傳宗接代)的,養女在主家雖和童養媳一樣從小擔任勞役,但年屆婚齡一般要外嫁。

  在《台游筆記》所記“無子買女亦稱媳婦”的情節裡,“買女”是為“贅婿”,“買女”當做童養媳是預定要用於“續宗”的。儘管“買女”和“贅婿”都同主家的血緣亳無關聯,儘管這種“續宗”的做法理所當然地被批評為“亂宗”,但“買女贅婿”居然流為風氣。《台游筆記》所記“子死媳在,媳婦可以招夫”說的是,當主家兒子未成年而死、未婚育而死,其預定的婚配對象童養媳可以“招夫”即“贅婿”,實現其預定的“續宗”的功用。這也是童養婚俗同招贅婚俗的配套,其婚生子女同主家的血緣也毫無關聯,這種“續宗”的做法也理所當然地被批評為“亂宗”。           

  實際上,上記情況也見於閩南地區。另一種清人筆記《問俗錄》(作者陳盛韶)記:“(閩省)詔安買女贅婿,孀婦贅男,以承禋祀,守丘墓,分守家業,仰事俯畜,無異所生,族中人亦不以亂宗為嫌”。看來,這又應了“閩台兩地,事事相同,連社會問題也大體相同”一語。               

   2018年6月17日記於北京

  (作者汪毅夫系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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