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5日電/中國文明的突出特征之一,就是極其注重“德政”和“德治”。儒家強調,權力合法性的來源是天命、德政與君主的個人品德。至遲到西周時,中國社會意識形態的核心就已是“德”,施政著重於“敬德保民”。自此之後,幾乎歷代相沿。
不誇張地說,“德”的觀念深深滲透在中國文化的肌理之中。其實“德”經還在“道”經之前,而儒家文化特別推崇修身“立德”,以“德”為做人立身之本。美國漢學家艾蘭給它作了一個謹慎的界定:“‘德’是某種人所特有之事,是其他生命所沒有的人心的一個表現方面。”確實,龔鵬程也注意到,中國“講人的尊貴,主要是從才德能力上說,希伯來則首先由形體上說”,所謂“人者,天地之德,陰陽之交,鬼神之會,五行之秀氣也”(《禮記·禮運》)。
這個概念,由於在後世經過儒家、道家的闡釋與演繹,常被世人普遍理解為“道德”。但另一方面,漢語中又有諸如“積德”這樣的說法,歷代還將王朝興衰以“五德終始”來解釋,如果說“德”僅指“道德”,或是某種人所特有的品質,顯然無法解釋諸如“土德”、“木德”這類用法。這都表明,在古人的心目中,對此有著不同的理解,而這,很可能是理解中國文明的一把鑰匙。
研究先秦思想史的西方學者早就意識到,“德”是中國思想中特別複雜難譯的概念之一,“有一系列難於理解的意思”,列文森認為它“意味著圍繞‘美德(virtue)’或(美德的)‘力量(power)’這一概念的一堆意義”,很難確切對譯。以往一般英譯為“virtue”(性能,德性,美德)或“inner power”(內在力量)。英國漢學家葛瑞漢則將之譯為“potency”(超凡力量),並強調指出,這和拉丁文中表示“德”的virtus一樣,是指稱某種內在的本質(intrinsic),而且它“傳統上用作某種無需運用肉體力量便可促使他人行動的善良或邪惡的力量。孔子在贏得普遍效忠的周代‘神授力量’的意義上使用它,但把這個概念道德化並拓展寬泛,以至於使之成為自我遵循並使他人遵循‘道’的能力”。
包括古文字學家裘錫圭在內的許多學者都意識到,在這種“超凡力量”含義上的“德”,可與波利尼西亞土著社會中的“神力”(mana)參照。在波利尼西亞文明中,mana表示神靈附體,是社會地位、權威和力量的來源,也常譯作“魔力”或“魅力”。由此解釋“五德終始說”即可豁然貫通:所謂“五德”即天地之間五種循環交替的神秘力量,而每一個朝代、帝王即是其代表和化身。這也可以很好地解釋《中庸》第十六章孔子所說的話:“鬼神之為德,其盛矣乎!視之而弗見,聽之而弗聞,體物而不可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