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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更好發揮從寬處罰建議制度的價值
http://www.CRNTT.com   2021-01-20 10:34:55


 

  不得違背被審查調查人意願,強迫其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對移送起訴前認罪認罰的,重點審查在紀委監委審查調查階段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和合法性。因此,監察機關在對被審查調查人開展思想教育時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為了達到被審查調查人認罪悔罪的目的而採取違規的手段和方法,使被審查調查人在違背意願的情況下認罪認罰。當然,在正面教育的過程中往往需要使用一些談話策略,這是敦促被審查調查人放下思想包袱,拋棄僥幸心理,提高思想認識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手段,但絕不能採取威脅、引誘、欺騙等違規手段。

  不得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審查調查階段的認罰是概括的認罰,具體的認罰後果要在後續的司法環節才能產生,監察機關只能將認罪認罰後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審查調查人,但不能向被審查調查人作出任何具體的從寬承諾。既不能對是否在移送審查起訴時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作出承諾,更不能對刑罰種類、刑罰幅度、具體刑罰及其執行方式作出承諾,以防止誘供行為的發生。

  遵循制度適用的司法要求,保障質量效果

  監察機關對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案件應當注重後續的司法要求,避免被審查調查人在後續的司法程序中不認罪不認罰,從而影響從寬處罰建議的效力和公信力。

  首先,提出從寬處罰建議要把握原則性,正確理解“可以提出”的立法導向。“可以提出”不是“當然提出”“必須提出”,監察機關既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分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要從政治和全局出發綜合分析研判,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其次,提出從寬處罰建議要注重證據完整性。認罪認罰可以有效降低取證難度,但決不能降低證明標準。監察機關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仍然要堅持法定證明標準,要根據被審查調查人認罪、認罰的情況,固定好定罪、量刑的證據,確保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相互關聯,全案證據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夯實監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事實和證據基礎,避免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出現翻供、非法證據排除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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