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介紹,2008年初,陳某甲欲承攬某公司鋼軋總廠的鋼渣業務,被時任該公司經理黃某和分公司經理葛某拒絕。為順利承接該業務,陳某甲找劉建鄴幫忙。
劉建鄴、陳某甲和時任前述公司經理助理尹某(另案處理)商定,由尹某提供葛某、黃某的經濟問題舉報材料,劉建鄴安排人員查辦葛、黃二人。陳某甲承接業務後,劉建鄴、尹某參與利潤分成。2008年4月,葛某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查處;同年12月,黃某因違紀被調離崗位。在尹某等人幫助下,陳某甲順利承接業務,並約定每月以分紅款名義送給劉建鄴、尹某各20萬元。2012年5月,陳某甲的鋼渣業務終止。期間,劉建鄴、尹某既未出資,也未參與經營管理,卻以分紅款名義收受陳某甲所送現金合計1200萬元,劉建鄴、尹某各分得600萬元。
身為反貪局長、副檢察長,劉建鄴還多次接受請托,通過向辦案單位相關人員打招呼等方式,為他人謀取利益。
起訴書披露,某物資公司2017年因樹脂注水問題被公安機關調查。劉建鄴接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丙請托,給相關辦案單位領導打招呼,對陳某丙給予關照。為防止公司銀行賬戶被凍結,陳某丙從公司銀行賬戶轉移資金到其個人銀行賬戶,並支取150萬元現金交給劉建鄴保管。案件結束後,陳某丙多次向劉建鄴討要該筆錢款,劉建鄴予以拒絕,並聲稱陳某丙經營該物資公司時曾表示賺錢帶其一起分。
2012年,劉建鄴利用其擔任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職務便利,在偵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接受他人請托,為涉案的曹某提供關照。事後,曹某為表示感謝在酒店宴請劉建鄴,並送給劉建鄴一塊價值81433.29元的卡地亞牌手表。
2003年至2017年,劉建鄴利用其擔任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副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某公司質量監督中心原黨委書記劉某丁的請托,為劉某丁相關舉報線索處理方面提供關照,多次收受對方所送現金合計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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