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
【辦案經過】劉某在新疆某煤礦工作時被炸傷左手,相關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劉某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法院終審和再審均駁回其訴求。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後,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並責令當地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最終,劉某被認定為工傷、傷殘六級。
經劉某申請勞動仲裁、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後,法院判決某煤礦向劉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某煤礦因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且其營業執照被吊銷,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故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劉某認為當地人社局未及時認定工傷的行為導致其工傷待遇無法獲賠,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社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均未支持劉某訴求。劉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新疆某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劉某行政賠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行政判決並無不當。但鑒於劉某訴求具有正當性,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辦案人員提出通過工傷保險先行支付來解決問題的思路,引導劉某通過法治途徑解決問題。同時,檢察院進一步與人社部門、社會保險中心等對接,通過檢察建議推動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落地。
【典型意義】檢察院辦理涉工傷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對於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引導工傷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對於發現的社會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發揮檢察職能作用積極推動解決。
一體化辦案實質性化解爭議
【辦案經過】焦某某系勞務派遣人員,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鑒定屬於工傷。就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等事宜,焦某某與肇事方達成賠償協議,與用人單位、用工單位未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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