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向山西甲縣工傷保險管理中心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但其未能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中心不予支付。焦某某向乙縣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提起行政訴訟,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均被裁定駁回。焦某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法院裁定並無不當。但該案沒有進入實質審理,當事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護,不利於定分止爭,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遂將此案掛牌督辦,某市檢察院、甲縣檢察院、乙縣檢察院一體化辦案,共同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檢察機關向焦某某釋法說理的同時,與焦某某所在勞務派遣公司、市人社局和甲縣人社局及工傷保險管理中心等多方溝通協調,召開公開聽證會。最終,勞務派遣公司同意配合焦某某提供相關申請材料,工傷保險管理中心按照上級的批覆受理焦某某的申請,重新啟動受理程序。
最終,焦某某按程序領取了8.7萬餘元的工傷保險金。
【典型意義】檢察院辦理不履行給付工傷保險待遇法定職責訴訟監督案件,應當踐行司法為民理念,依法履行行政檢察職責,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檢察院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充分調查核實,通過釋法說理、公開聽證等方式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促成糾紛爭議一攬子解決
【辦案經過】譚某在海南某木業公司作業時不慎摔倒,導致牙齒脫落。譚某申請仲裁,要求木業公司給付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委以譚某未作工傷認定及傷殘鑒定為由,駁回請求。譚某向某區人事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要求其補充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譚某認為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應視同認定第三人與其存在勞動關係,故不需要提交其他證據材料。該局以譚某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譚某起訴至法院,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未支持譚某訴求。譚某向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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