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國家統一在概率上也可能出現既不是北京模式,也不是天津模式,而是北京模式和天津模式的叠加運用,比如,天津模式的開始,北平模式的結束。筆者傾向於,一旦出現了天津模式,大陸對台的統一方略,不再適用“政治談判”,而應當進入第三種形態,即“國家統一的政治安排”。
九、兩岸敵對狀態下國家統一的“政治安排”
(一)政治安排就是大陸一方的單方面決定統一事務。大陸採取非和平方式完成國家統一,一經啟動了非和平方式,所有的統一事務都是由大陸一方決定,這就是所謂的政治安排。採取非和平方式,是基於兩岸政治關係進入敵對性質,大陸將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刑法》的有關規定,宣佈台灣當局為割劇和叛亂當局,以軍事手段為主,剿滅台獨分裂勢力。
(二)非和平方式的典型狀態就是戰争。所謂戰争形態,大陸以強大的軍事實力速戰速決,消滅或重創台灣的武裝力量,實施登陸佔領、軍事管制。當然,戰争狀態是最為慘烈的方式,戰争的進程也可能出現受挫,但統一的結果是不可逆轉的。戰争之後的統一,不再存在與台灣當局的政治協商和政治談判,統一後的一切政治事務,由大陸一方作出安排。
小結:政治安排與政治談判的最大差異是:消滅和清除割據叛亂軍事力量;嚴懲台獨分裂犯罪分子;鏟除台獨思想意識形態;驅逐駐台支持分裂的外國政治機構及所謂邦交國代表,處置滯留資產;接受軍管會的監督和委托產生看守臨時管理機構;重構台灣法律政治制度。
十、結語
國家統一的戰略進程是一個“正在進行時”的狀態。國家統一的戰略進程,很長時期是戰略的準備階段,進入實質性的統一運作,衹能在內外條件完全具備的時間節點上作出抉擇;把握好和平統一實質進程開啟的時與勢,確保時機恰當、條件充分、果斷堅決、不可逆轉;在資源和力量配置上,要整體化和系統化;梯次化而不能零碎化。在啟動非和平方式時,實行威懾最大化,和風險傷害最小化;國家統一的政治談判要兼顧統一後的台灣治理,遵循國家安全的原則、平穩過渡的原則、經濟復甦和民生改善原則、社會長治久安原則。
改變台灣的政治生態,由大陸一方主導統一進程,是當前對台鬥争策略的核心要義。是達成國家統一目標,實現統一的風險和成本最小化,也是國家完全統一之後治理台灣所要下的“先手棋”。改變台灣的政治生態,需要軟硬兩手,大陸對台灣總體上是軟,是善意滿滿,追求“心靈契合”,但在特殊時期,對待台獨分裂活動,則需要鋼鐵般的強硬,要堅決粉碎台獨分裂活動的各種挑釁,是要救贖台灣大眾,保障台灣民眾的長遠和根本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