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漸行漸遠的兩岸“民主政治協商”
根據兩岸政治關係的性質,採取的不同方式,完成國家統一。可以預期的國家統一樣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和平狀態下的民主政治協商,二是對抗狀態下的政治談判,三是敵對狀態下的政治安排。
如果台灣當局在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或框架)的基礎上,致力於推動國家統一,兩岸進入政治協商,就是典型意義上的和平統一,根據大陸政治歷史文獻的邀約和承諾,如習近平的重要講話表述為“兩岸同胞是一家人,兩岸的事是兩岸同胞的家裡事,當然也應該由家裡人商量著辦。和平統一,是平等協商、共議統一”。民主政治協商,可以協商的空間最大。兩岸的政治民主協商可以就涉及統一相關問題,由雙方各自提出方案。當然,和平統一的政治民主協商,主要是台灣方面就統一後的台灣制度、生活方式以及台灣方面關切的其他問題提出方案。尊重兩岸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是兩岸政治民主協商的基本原則,大陸所提出的“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的必然邏輯,是尊重和照顧台灣一方的政策舉措,而台灣方面,和平統一才有“兩制”,非和平統一,台灣統一後的制度則存在高度不確定性。在有關國家統一的政治民主協商中,台灣對大陸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制的政治制度同理不應予指涉。
和平統一,絶不是和風細雨從天而降,而是兩岸鬥争博弈之下,兩岸實力較量使然。和平統一,大陸仍然有自己不可動摇的底線。和平統一民主政治協商,對大陸而言是一種“克己利他”的政治姿態,台灣方面可以有更多的要價和更長時間的磨合。儘管和平統一的希望微乎其微,但是在道義高度上,大陸不會輕易輕言放棄和平統一的大政方針。
小結:台灣的法律身份當然就是中國的一個省,台灣說到底是歷史上“中華民國”的一個省,現實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張的神聖領土,中國共產黨“一國兩制”政策下的特殊區域。兩岸的民主政治協商,大陸方面承認台灣當局作為協商的主體資格,予以充分的尊重。所謂的平等協商,應當理解為對方作為一個協商主體資格的存在,是資格上的平等;而兩岸關係在協商主體的政治位階、主體的體量、力量、承擔的責任義務上不在一個數量級上。兩岸民主政治協商,是大陸在承擔國家統一大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責任、義務主導之下,對台灣方面予以更多的權益讓與。
八、兩岸對抗狀態下的“政治談判”是大概率事件
(一)大陸同意政治談判的條件。政治談判中所提出的,為實現國家統一目標和兩岸關係正常化,所開列的條件包括:非和平方式採取之前,對兩岸的政治關係作明確宣示和交底,重申中央政府堅決反對台灣政黨、政治組織任何試圖分裂國家的“兩個中國”“一邊一國”“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中華民國’在台灣”以及維持現狀的漸進式台獨;堅決反對各種顯性台獨和隱性台獨的政治主張;堅決反對“制憲台獨”“變更領土公投”等一切旨在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分裂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