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宣示“和平統一進入危機狀態”,給和平留下一絲機會。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的精神,根據台獨分裂情勢,適時宣示和平統一的危機狀態,意味著和平統一的條件即將完全喪失,這是一種緊急警示的狀態,也是留有餘地的緩衝狀態。進入危機狀態,没有立即動手,仍然是為和平統一留下一絲機會,台灣當局如果作出積極的回應,大陸可以宣佈危機狀態結束,促成兩岸進入政治談判;如果台灣當局依然對抗,大陸可立即採取非和平方式的各種舉措。兩岸政治關係進入第三種模式,即完全由大陸為主導的兩岸關係的政治安排。
(三)中國共產黨政治安排的歷史之鑒。1949年4月初,經過半個月談判,1949年4月15日,由中共代表團提交南京政府代表團。一周之後,4月21日“國內和平協定最後修正案”被南京政府所拒絶。
“國內和平協定最後修正案”第一部分類似前言,表明簽訂和平協定最後修正案的相關的背景以及南京國民政府發動內戰的責任和危害,除前言部分之外,共有八條24款。第一條是關於戰争罪犯的處理;第二條是廢除中華民國憲法的內容;第三條是廢除憲法之外的國民政府的一切法統,建立人民民主法統,並廢止一切反動法令;第四條是關於南京國民政府武裝力量的改編;第五條是關於官僚資產的處置;第六條是關於農村土地改革;第七條是關於國民政府原外交制度以及國際條約的審查;第八條是關於國家政權以及國家動產不動產資產保護的移交。“國內和平協定的最後修正案”,由中共代表團提交。這是人民解放軍取得三大戰役勝利、北平和平解放之後,國共政治關係的最後攤牌。
(四)由大陸主導的政治談判。開啟政治談判背後的支撐是泰山壓頂的威懾力。非和平方式的採取,是基於台灣當局拒絶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的統一。當大陸已經宣示開啟“非和平方式”,但尚未真正實施,台灣當局出於大陸的壓力,被動地進行和平統一談判,這種情况下,衹能是大陸一方主導談判,由大陸一方劃定、確定可以協商和不容協商的事項,可以談判的空間被限縮。
典型的政治談判模式是“北平模式”。人民解放軍兵臨城下,圍而不打。在強大的軍事威懾之下,國民黨北平守軍被迫就和平解放達成協議。顯而易見,兵臨城下,屬於非和平方式,因而,“北平模式”是政治談判,而非“政治協商”。需要特别指出,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的統一與解放戰争時期一城一地的攻略,有著巨大的政治差異。解放戰争是國內政治軍事集團之間的戰争,不存在國家認同上的差異,而與台獨分裂勢力的鬥争乃至戰争,敵對性和對抗性高於解放戰争。
小結:兩岸政治談判的復雜程度不限於統一本身,還涉及統一後的台灣的制度改造和治理,基於敵對和對抗性,政治談判與政治協商的最大不同是:以大陸為主導的政治談判會集中在三個面向展開:一是統一後的制度改造,二是對台獨勢力的政治清算和法律審判,三是統一後的治理安排。而政治協商以雙方擁有共同政治基礎和政治互信,可以不涉及統一後的制度改造和政治清算。在對抗的狀態下,台灣當局作為談判主體的資格將受到限制,大陸可以要求台灣當局吸納其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力量,組成有廣泛代表性的談判主體;政治談判的主動權、主導權完全在大陸一方,談判的主要條件和不可讓與的底線由大陸確定,可以讓與的政治空間小,大陸可以同意或不同意進行政治談判,可以單方中斷政治談判,轉入正式啟動非和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