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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27年 體育法迎來全面修訂
http://www.CRNTT.com   2022-06-28 09:09:05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馬法超發現,除新設的“反興奮劑”和“體育仲裁”與競技體育密切相關外,“競技體育”章的細則表述上也有明顯變化。例如,第四十六條將原本“國家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或者升學方面給予優待”中的“或者”改為“和”,“一個詞的變化,對退役運動員保障就是利好消息。”馬法超表示,以前運動員退役後,符合條件的可選擇進入高校學習,但畢業後再就業就未必有支持。新修訂的體育法加大了對運動員社會保障的力度,如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就規定“學校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

  此外,在馬法超看來,增設“體育產業”專章是本次體育法修訂的又一亮點。近年來,國家出台了多項關於體育產業發展的政策性文件,體育產業發展也呈現“加速跑”態勢,“體育產業發展的巨大潛力及體育產業實踐的逐漸豐富為這一章的設立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他表示,這一專章除了表明國家對發展體育產業的態度外,也不乏執行路徑方面的規定,例如“符合條件的體育產業,依法享受財政、稅收、土地等優惠政策”。

  但記者注意到,在新修訂的體育法中,“鼓勵”“應當”等倡導性表述較多,在“體育產業”專章中更集中出現,對此,馬法超表示,我國的體育法,從具體內容上看,它調整的是縱向的體育行政關係,條款規定以管理體育事務為主,換言之,它是對政府管理體育事務的法制化,屬於行政法範疇。因此,倡導性表述亦是常態,“文中亦有多處涉及政府的義務性規範,這對我國的體育事業和產業發展會起到至關重要的引領作用”。

  回溯歷史,據馬法超介紹,上世紀80年代初,國家體委就開始組織相關學者全面收集整理並研究各國體育立法資料,為我國體育立法作準備。從1988年成立體育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直至199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正式頒布,前後共經歷25次重大修改。但體育法頒布後就被指責存多種問題,如原則性規定過多、適用性不強等。之後在2009年和2016年分別有過兩次小規模修訂,可始終無法適應新需求、解決新問題,因此,修訂工作呼聲日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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