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提前收費時間,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於本門科目剩餘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培訓機構不得誘導學生及家長使用培訓貸、分期貸款等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在退費原則上,培訓機構與學生和家長按照培訓服務合同,協商解決培訓費退費問題,協商不成的,學生和家長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生和家長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餘費用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
培訓機構應將所有教學人員、學生、培訓材料、課程、資金等情況,完整錄入市級管理服務平台,並及時動態更新。應當在每期培訓開班前10日內,向平台完整報備招生簡章、課程內容、教師資質、收費情況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