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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內地與香港防疫政策銜接之路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22-10-04 00:30:50


 
  (四)精準控制:疫情防控的未來方向

  在新冠病毒不斷衍生變異毒株與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的雙重背景下,實現科學精準防控成為內地與香港銜接防疫政策必須考量的重要方向。伴隨疫情邁入防控常態化,統籌經濟社會發展之於國家發展全局的基礎性、決定性地位愈發突顯,之於香港而言更是如此。加之新冠病毒不斷進化、變種,在內地與香港均見有傳播歷史。毒株“新款”替代“舊款”過程中,毒性下降但傳播性卻越來越強,必須更為精準地採取防疫措施。質言之,衹有精準防控、精準施策,才能儘快遏制疫情擴散蔓延勢頭,最大限度減少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助力加快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當前,內地通過運用數字技術強化抗疫科技支撐,通過精準識別密切接觸者,精準劃分管控區、封控區進行相應的干預,有效實現“外防輸入、內防反彈”。香港亦可借鑒內地有益經驗,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更精準的防控措施,以更具針對性的方式開展病毒監測、源頭追蹤。

  四、內地與香港防疫政策的銜接進路

  (一)確立防疫權的國家安全屬性

  為專門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在行政應急權範疇中抽離出一子權力,區分於政府處置自然災害時的權能,專指行政機關行使應急職權以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權力,稱之為防疫權。防疫權具有鮮明的國家安全色彩。防控新冠疫情,事關大灣區居民民生福祉,有助於構築保障社會穩定發展的屏障,並在此實現之下為經濟增長護航。反復肆虐的新冠疫情,無疑構成公共衛生安全的重大威脅因數,而公共衛生安全是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非傳統安全,對國家總體安全秩序也至關重要。基於以上,防疫權的功能導向即為控制、克服疫情和消除疫情威脅,保證國家和社會秩序擺脫突發公共衛生危機干擾。申言之,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國家安全具有危害性,行政機關行使應急權實行防控措施,防疫權也因此具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本質屬性。

  確立防疫權的國家安全屬性,在理論上為中央調適內地與香港防疫政策內在張力創設正當性、可行性。梳理《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可以推出,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均具有防控突發疫情、維護國家安全的憲法責任和法定義務。香港基於歷史原因,適用獨特的行政制度,並不適用所有的全國性法律,產生特殊的中央集權型單一制與地方差異的矛盾,內地與香港磨擦強烈的防疫政策即為體現。事關國家整體安全穩定的新冠疫情防控,衹能由中央主導並通過具體程序分配至各級地方政府。基於中央集權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力來源於《憲法》,並由中央授予,必須向中央負責。在此之下,可提出防疫權行政管治的基本邏輯為“一個控制權”:國家控制管治——香港政府是被授予主體——香港政府實行防疫措施。中央通過授予防疫權,全力支持特區政府履行抗疫主體責任,以及負起對香港防疫效果的監督與最終責任。而內地與香港防疫政策引致的內在張力,已經極大阻礙了大灣區融合發展的歷史進程,更無法為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創設要素自由暢通之前提。據此,中央有必要基於“一個控制權”釐清防疫權的權力本質和性質定位,回歸香港基本法的初心,發揮其保持香港安全穩定的頂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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