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中央主導型的協同防疫框架
1.運用統合式憲制推進防疫政策銜接
防疫政策,本質上是公權力政府運用行政應急權制定的臨時性規範,具有鮮明的法治色彩。銜接內地與香港防疫政策,也需回到法治本身。《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職權的劃分須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發揮地方的積極主動性,可以視為兩地防疫政策調適的原則規範。但《憲法》缺乏對大灣區防疫政策合作對接直接規範的前提,應當通過運用統合式憲制,利用現有憲法規範進行解釋予以明確提供憲制基礎。《“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鄭重明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33〕《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是以府際合作形式構築區域協同防疫框架的基本依據,也即國家統合原理的實踐。在統合式憲制邏輯下,既提供大灣區法治協同的憲制基礎凝聚國家共識,又為區域協同防疫消除規範銜接障礙。
為銜接內地與香港防疫政策,應充分發揮以憲法國家統合功能進行解釋的作用。第一,以“一國兩制”原則為基礎進行制度化統合。發揮“兩制之利”,並作為大灣區協同防疫的指導原則,預先建構包容最大共識之憲法秩序,〔34〕打造現行憲法及各部門法、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等的規範體系。第二,為大灣區防疫政策規範銜接準備必要條件。在既定的立法供給體系內,若要進一步落實憲法目標,就必須及時設定國家統合的階段性目標,尋求國家統合的法治形態,並以中央主導、多方商定的規則引導確立新的國家秩序,以保持內地與香港之間交往的常規狀態。〔35〕第三,在大灣區宏觀規劃中借助國家統合憲制促進實現階段性目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應發揮統合原理作用,強化疫情聯防聯控,提升大灣區的重大疫情應對水平,貫徹憲法序言的“新發展理念”,確保防疫抗疫成果共享。同時,堅持以憲法“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保護人民健康”指導協同防疫各階段總體規劃,實現防控總體目標。
2.發揮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的統領作用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作為中央決策組織,是大灣區最高級別的領導組織。當下構建區域協同防疫體系,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最大命題,需要發揮領導小組在銜接防疫政策中的引領作用。除了通過不定期的小組會議形式,商討粵港澳大灣區內部一體化防疫政策的大體方向,還可以召開臨時性的專題研討會,由國家衛健委、中國工程院、香港衛生署等醫藥衛生學領域專家列席,共同研判兩地防疫政策對接的具體細節。同時,基於廣東、香港分設專門機構落實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前提,領導小組可定期組織兩地機構指派專人就協調防疫政策具體方面開展聯絡溝通,尤其是就兩地儘快達至“通關”的措施、條件、期限等進行磋商,在雙方達成一致共識後上報中央批准後授權實施,在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還應當逐步實現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