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9日電/光明日報今日刊發安徽建築大學姚曄題為《近代徽州家族法規轉型困境及其原因》的文章,全文如下
鴉片戰爭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變革和法律體系轉型,以國家法律為重要淵源的家法族規也經歷了近代轉型,呈現出不同以往的發展變化和時代特征。因為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歷史、經濟、文化差異甚大,這種轉型與發展也呈現出不同的面貌。徽州作為我國傳統文化積澱深厚的區域,其家法族規的轉型呈現出自身的獨特性,展現了近代家法族規轉型的區域差異。
傳統保守思想在徽州近代家法族規的轉型中一直占據主流地位。其所作出的一些變革并未觸碰宗族傳統統治的根基,尤其在涉及血緣倫理、尊卑等級方面,多選擇堅守傳統,甚至不惜與變革後的國家制度或者法律法規相抵觸。總體而言,徽州家法族規的近代變革僅集中於少數宗族,如績溪魚川耿氏、祁門韓楚二溪汪氏、澗州許氏、歙縣新洲葉氏等。歙縣新洲葉氏,在1925年修訂的家法族規中,對教育的認知已具國際化視野,鼓勵家族成員大學畢業後繼續到海外攻讀碩士和博士學位。葉氏也是徽州地區為數不多接受“異姓承嗣”并將其寫入家法族規的宗族之一。但即便是在這些為數不多的變革家法族規中,依然保留著大量傳統思想。如葉氏家法族規仍然強調娶妻“不必論其貧富但擇其門第”;男女相處,應堅持“男女有別,尊卑有禮,內言不出,外言不入”。對於“四十以上能苦志不變”的節婦烈女,延續一貫的鼓勵態度并給予嘉獎。
家法族規自誕生起在指導思想、立法原則上與國家法律保持一致方向,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家族自治細則。然而在近代,徽州家法族規卻與國家法律呈現出某些“脫軌”的趨勢。例如,在近代民法所倡導的婚姻自由問題上,徽州家法族規遲遲沒有作出反應。在婚姻締結上,堅持父母應擁有絕對的主婚權,反對結婚自由;在婚姻解除時,大多數宗族未給予女子離婚或喪偶後再嫁的權利。中華民國成立後,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但在徽州家法族規中,仍舊沒有拋棄強烈的等級觀念,堅守良賤不得通婚的傳統。1946年,婺源王氏仍將“良賤亂宗者”作為譜“不書”的惡行之一。從全國範圍來看,近代湖南、江西等地的家法族規堅持了“不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立法傳統,在國家法律發生變更時,積極主動適應新的法律體系,吸收了限定繼承、民事行為追認等近代法律制度。近代以來,由於徽州家法族規未能跟上國家法律變革的步伐,與其他地區家法族規的差異也愈漸擴大。
在近代變遷過程中,模仿和借鑒外部成果是徽州家法族規轉型的主要方式。例如1919年績溪耿氏家族對《家族規則》進行了大規模修訂。在體例上,放棄了傳統家法族規諸事合體的編寫體例,分為組織事項、調查事項、遵守事項、勸導事宜、禁戒事項、扶助事項、戒法事項等七章三十二條。在內容上,仿照現代國家組織建構了全新的宗族架構,采納了任期制、重視信用、發展新式教育、鼓勵實業強國等新思想。而此次耿氏家族對《家族規則》的修訂,與同一時期湖南長沙易氏家族的《家族規則》、湖南寧鄉周氏家族的《家規通則》,不管是內容還是體例上均頗為相似。耿氏《家族規則》也專門添加備注,明確說明其新修訂的家法族規來源於湖南省長沙知事陳氏的私家法規。編撰者認為,長沙陳氏的家法族規“宗旨純正,法意周密”“足以救世而勵俗,興族而強國”,因此選擇“通行仿辦”。
徽州家法族規在近代轉型過程中的上述困境,與徽州地域社會發展變遷密切相關。
首先,根深蒂固的文化傳統造成了既有觀念變遷緩慢。一方面,徽州理學底蘊深厚,對於朱子學說更是推崇備至。徽州地區“形成了一個以紫陽書院為核心的理學教育網絡”,并湧現出程大昌、吳儆、胡方平等一批理學家。朱子學重要流派之一的“新安理學”在徽州盛極一時,并滲透進徽州社會的方方面面。自南宋以降,新安理學扎根徽州社會600餘年,深刻影響著徽州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形成了地域文化傳統。受其影響,傳統禮教下的忠孝、等級等觀念深入徽州人心,當多數百姓仍囿於傳統觀念之時,近代思想在徽州地區必然會遭到更為明顯的抗拒與抵制。另一方面,徽州位於皖浙贛三省交界處,周圍崇山峻嶺、群山環抱,歷史上就是一個與外界交通不便、相對隔絕的山區。較為封閉的地理環境,使得徽州地區文化傳統更為穩定,民衆思想更為保守,對外部世界的社會變遷反應遲緩。這些因素反映在家法族規的轉型上,則保守成分占據了主流。
其次,宗族勢力日漸式微,也影響了家法族規的修訂等宗族建設。徽州宗族在近代的日漸式微原因很多,其中尤其是徽商的衰落以及戰爭的影響。徽州商人受理學思想的影響,有著濃厚的宗族觀念,經商致富後,大多熱衷於在故鄉修祠堂、建宅第、置族田、添祭產、修族譜、敦族義,推動了徽州社會發展成為一個典型的傳統宗族社會。道光年間,清政府對鹽法進行改革,取消鹽引制度,徽州鹽商失去壟斷經營權,逐漸走向衰落。隨後,徽州茶商、典商、木商等在近代經濟大潮的衝擊下,也失去昔日輝煌。徽州地區因其地理環境一直鮮有戰亂,而19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的“鹹同兵燹”,給徽州地區帶來了深重災難,以致“徽、寧、池、太等郡男丁百無一二”。此外,戰爭對徽州宗族的重要載體——宗祠等造成了巨大破壞。十餘年的戰亂後,徽州地區“祖祠被毀,祠譜無存,總牌亦遺失大半”。徽州宗族組織賴以存在的各項基礎均遭到了毀滅性的破壞,宗族勢力一落千丈,包括家法族規修訂等在內的宗族建設自然無力顧及。
再次,徽州社會缺乏接受近代法律思想的現實土壤。19世紀後,西方法律、政治思想逐漸傳入中國。1901年,清政府下詔變法修律,自此,我國開始大規模移植西方法律,吸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改革傳統司法制度,建立近代化的司法機構。19世紀中葉後,歷經兩次鴉片戰爭,中國逐漸被卷入世界資本主義市場,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在徽州等廣大農村地區,自然經濟依然占據主流。我國傳統法律中的家族本位、義務本位等原則,是建立在自然經濟的基礎之上。而近代化的法律體系,則建立在個人本位的基礎之上,扎根於個體獨立意識之中。徽州作為典型的以自然經濟為主的宗族社會,商品、人員、技術的交流頻度低下,徽州百姓安土重遷、固守傳統,不管是從家族層面還是從個人層面,都很難接受建立在商品經濟之上的近代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這也是造成徽州家法族規在近代轉型過程中多為繼受型轉型且跟不上國家法律轉型步伐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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